根据少年事件处理法第 27 条
少年法院依调查之结果,认少年触犯刑罚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以裁定移送于有
管辖权之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一、犯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系属后已满二十岁者。
除前项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调查之结果,认犯罪情节重大,参酌其品行、性格、经历等情
状,以受刑事处分为适当者,得以裁定移送于有管辖权之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前二项情形,于少年犯罪时未满十四岁者,不适用之。
如果有一个人在14~18岁之间犯下一个刑事案件
但这案子在他20岁以后才曝光,案子会直接移交给地检署,起诉后会走少年刑事案件的程
序
而在少事法中83-1条有提到关于视为未曾受宣告、前案记录涂销的这些消除前科的条件也
适用于犯案时14-18岁,但案件受理时已20岁以上的被告吗?
比如小王在16岁犯了一个刑案,但22岁才被揭发,最后被判刑,他有机会在刑期执行完毕
三年后不留下前科纪录申请到良民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