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ccharomyce (酵公菌)》之铭言:
: 要讨论之前 先看一下判决吧...
: https://reurl.cc/p1dr0a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诉字第 2122 号民事判决
(恕删)
: ㈣、“配偶权”并非“法律上权利”:
: 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阐述:
: …通奸之足以破坏夫妻间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许,此从公序良俗之观点可得断言,不
: 问所侵害系何权利,对于配偶之他方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 …配偶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配偶之一方行为不诚实,破坏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
: 幸福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契约之义务,而侵害他方之权利…
: 实务见解亦大多援引此判决作为“配偶权”或“共同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之权利”为民法
: 第184条第1项前段“权利”之基础。
: 此判决未详细说明“权利”之内涵(为宪法上权利或法律上权利),亦未指明由婚姻契约
: 之诚实义务,如何推论非身分契约相对人之第三人得以侵害配偶之权利,自无从凭此判决
: 迳认通奸或相奸行为侵害配偶之“权利”。纵使肯认配偶权为一种法律上权利,因他方配偶享有宪法第22条保障之性自主决定权,就
: 此所生“配偶权”与“性自主决定权”之冲突,自然系以宪法上所保障之“性自主决定权
: ”优先。
(恕删)
为了"配偶权"的问题,刚刚特别查了一下王泽鉴老师的<侵权行为法>(2015.6出版),
其中在第214页的地方,也有引用55台上2053判例,但王老师的书有误植,55写成53。
而且这个判决突显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判例制度的废除,造成法秩序安定性受到动摇。
让原本具有拘束下级审的"判例",成为了最高法院"判决",失去对下级审无拘束力。
法院的判决失去了可预测性,当然也影响了法的安定性。
但本案判决拿掉判例的拘束,似乎也有些道理。只是说跟大家以往研读的都不一样。
感觉这位法官似乎在借由个案来凸显司法改革后欠缺配套的问题。
法条真的就是没有明文规定"配偶权",二审可以变更见解,但要怎么说一审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