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安安
乳提
稍早接到某市刑事警察大队来电
说我回文涉及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
要我前去说明笔录
因为我回文原文都没删除,而原文有原作者揭露之他人资料
而该员警跟我说对方是以第19条提起告诉
想请问这情形该如何跟警察说明我非故意散布个资呢?
第 三 章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及利用
第 19 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处理,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有特定目的,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且已采取适当之安全措施。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四、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后或
经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五、经当事人同意。
六、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之来源。但当事人对该资料之禁止处理或利用,显有更值得
保护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
蒐集或处理者知悉或经当事人通知依前项第七款但书规定禁止对该资料之处理或利用时,
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