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大法庭裁定 关于土地法34-1条

楼主: pipigy (榴琏)   2021-08-27 13:48:03
裁定连结:
https://bit.ly/2VS5iEn
想请问大法庭特别做这个见解,未通知他共有人仅得依照侵权行为而不得依给付不能请求
不知道在区别上有什么实益?
感恩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积极)   2021-08-27 13:54:00
没有什么特别的实益,只是见解而已
作者: celtics1997 (山东之龙-禁邪赛鸽)   2021-08-27 14:06:00
@taipoo 钱奴不懂别硬回啊
作者: tnssh211448 (yd)   2021-08-27 14:07:00
请求权基础有差而已吧 效果好像没差 请其他有实务经验的人分享
作者: joker7788996 (乔克七八九六)   2021-08-27 15:23:00
裁定是说为出售、处分者并无与未受通知者有订立买卖契约的意愿,买卖契约既然不成立,当然没有办法主张给付不能不过土地法34-1优先承买权解释上可能合于184条2项的保护他人(他共有人)之法律,故似可依此主张侵权行为
作者: cuteej (专取绰号宅女 )   2021-08-27 18:25:00
时效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8-27 18:55:00
就.....其他共有人不能用"给付不能"来告该卖出共有人只能用 "该侵权行为致共有人受有损害,负损害赔偿之责"讲白一点,卖就卖了,买卖有效,你觉得因未能优先承买而有损害侵权,就用这个告卖家,卖家并没有给付土地的义务给其他共有人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8-27 22:55:00
最大实益就是时效喔~!“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下同)第197条第1项定有明文。→亦即第125条但书情形。至给付不能的时效则回归原则规定。“请求权,因1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消灭时效,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此观民法第125条本文、第128条前段规定自明。看到推文,11楼正解~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8-28 01:12:00
是的 最主要的讨论重点就在于时效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1-08-28 18:13:00
既然土地是共有的,为何共有人之一未得其他所有人同意就可以把土地交付给买受人?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8-28 19:32:00
财产自由处分啊.....为何需要他人同意????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1-08-28 22:05:00
共有的财产为何能由其中一人单独处分?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1-08-28 22:43:00
分别共有的情况,所有人可以独立处分其应有部分。公同共有的情况,处分所有物才应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土34-1所说的"处分"应经他共有人同意,是对共有物的全部。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1-08-28 23:27:00
倘如楼上所述,则土地共有人之一,未得他共有人同意擅自与他人订立契约,则这契约即便成立,在未得他共有人同意前,并不能生效而转让土地了?不过在单一共有人擅自对他人出卖共有地的状况下倘如楼上所述,则土地共有人之一,未得他共有人同意卖地确实是侵权行为。至于契约方面,那是买家与擅卖的共有人之间的,其他共有人与买家或与擅卖地者间本无契约自然不能据契约法向擅自者或卖家求偿但侵权行为求偿必有损害方许,而在擅自卖共有地情况下如果不能得他共有人同意则不能转移,则损害何在?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1-08-29 00:41:00
判决事实基础的部分有提到被告的应有部分已经移转第三人故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已受到侵害。至于赔偿的金额范围如何主张,要依个案当事人如何举证,这个很难。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8-29 16:53:00
裁定理由段已经有写了.....
作者: samallan (闪云)   2021-08-29 1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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