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告人,已经爬文和google但还是不太理解
有几个问题想请教
一、
官司是民事简易诉讼程序
双方先五月开调解庭结束,再来的通知就是于8/25开辩论庭
对造的答辩状是在8/19才送达
我已经准备了民事辩论意旨状,但来不及陈报和寄发缮本
请问我可以在开庭时就先庭呈吗?
或是等辩论庭结束之后再陈报即可?
二、
因为找不太到范本
想请问辩论意旨状是不是把民事起诉状没说明的部分补充就好?
或是应该把民事起诉状的内容都纳入,包含诉之声明和事实及理由都再写入一次?
三、
我提出的证据有录音档和录音译文
录音档的随身碟仅陈报给法院,缮本则没有附随身碟(有在缮本上备注)
对造答辩状中不承认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请问我可以当庭给对造吗?或是根本不用理对方?
四、
民事辩论意旨状是不是在辩论终结前可以多次陈报,且每次都可以再附上证据?
不好意思,问了很多笨问题
谢谢您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