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dojeda (jodojeda)》之铭言:
: 请教各位网友
: 在旅馆走廊 走过某间房间时
: 刚好听到传出作爱声 觉得很棒
: 于是拿出手机录音 想回家回味
: 刚好不巧 被旅馆人员发现 告知当事作爱人
: 那这样被当事作爱人告 妨害秘密罪 会成吗
: 我有看法条
: 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 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
: 者。
: 只是不懂
: 传出来的作爱声音 算是公开还是非公开呢
: 录制地点 旅馆走廊 算当事作爱人私领域吗
: 谢谢回复
先提供一个有罪判决,具体内容请上法学检索系统或lawsnote
虽然我觉得跟你的提问还是有点差异
台北地院109简2303
起诉书是台北地检署109侦8531
这件案子是甲男约A女上motel吃饭聊天后进行深度交流
交流完A说被强制性交
甲就说他从头到尾都有录音,A没有说过不要
A就火大告甲强制性交跟妨害秘密
然后强制性交不成立但妨害秘密成立
然后因为甲有认罪自白所以简易处刑
回到你的提问
因为声音本身属于伴随行为产生的一种可能具有识别性的资讯
那是否受到祕密的保护
就要看当事人对自己秘密的主观期待以及客观保护行为
最高法院100台上4780号判决的说法是
主观的隐密性期待与客观的隐密性环境
以本文例子来说
前者例如性行为双方对于旅馆的隔音程度有怎样的认识?
后者例如有没有关紧门窗等客观上可以推测其有主观上保护秘密之举动?
当然这两个例子只是开头
后面可以推演更多更细节的东西
比如说他们误以为隔音超好,所以有比较大声
或是虽然误会隔音很好,但也没刻意大声
也可能明知隔音超差就是要开音乐会,等等等等
所以要一刀切说这一定有罪或无罪,其实有难度
法学讨论会是穷尽一切可能情况去分析
然后从中找出说怎样的情况以上我们要保护他们的秘密
怎样的情况就认为这秘密不值得保护
而辩护律师就是在实际发生的事情中
找出怎么主张可以尽可能让对方的秘密不值得被保护
所以这一件
我可能会把争点放在当事人是否有防止声音被走廊上的经过者听到
而不会是走廊到底是不是私人领域上
以上,一点拙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