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重婚议题求解

楼主: jerli (jerli)   2019-05-20 23:28:11
朋友认识一个大陆女孩
因为相爱所以想结婚
可是女方在大陆有配偶
但是没办法离婚
他们有在网络上爬文
发现依我国法规重婚相关法律
“在允许重婚的国家重婚不须受罚”
“在国外结婚只要符合当地结婚法规我国就承认婚姻”
以上两点认知是否有误?
另外提问两个问题
第一,重婚的部分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婚姻效力?
第二,这样重婚会受到大陆法律的处罚吗?
以上,求各位专业的法律人士解答!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5-21 00:02:00
重婚罪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1 03:06:00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你要先在大陆取得结婚证,才能在台湾办理结婚登记不过,总觉得中华民国政府很奇怪....要现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然后才能在台湾登记阿哩哩..........那对岸当局是以什么身分认可台湾人?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9-05-21 07:42:00
单身证明就过不了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1 08:32:00
一、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2条1项,结婚之要件依行为地之规定,大陆那边重婚无效二、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大陆那边罚双边,似乎还包括事实婚你的认知也有误,涉民法第46条,婚姻之成立,依各该当事人之本国法,实质要件非重婚这边就不会过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5-21 11:24:00
两岸人民婚姻应优先适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而非涉外民事适用法。实务上,是先到大陆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在此时发生效力),再来台湾办理结婚登记,因为大陆人士不能以为了办理结婚登记为由申请来台。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1 11:52:00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那边我有说呀,他提问查到的"在国外结婚只要符合当地结婚法规我国就承认婚姻”前提不是建立在当哦哦,我知道你说的点了大陆人跟台湾人跑去允许重婚的国家重婚,依52条1项,要件依据行为地法,这样重婚有效;然后依44条限制适用只限制适用大陆地区违反公序良俗XD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5-21 14:30:00
目前我看一本国际私法的书,是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2条有关结婚要件部分是指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都依行为地之规定。我个人是觉得这一条立法立得不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6条的立法较好,实质要件依各当事人之本国法(本文);形式要件依当事人一方之本国法或举行地。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之往来及衍生之法律事件,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条规定,是要优先适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1 14:38:00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开宗明义就是 统一的法 啊~~~~只是,不知道蓝委现在若反过来当执政党立委跟阁揆是不是又推给说 "这是国民党立的法" .... :D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5-21 14:41:00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的前文: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增修本宪法条文如左: 就法律角度来看,目前的宪法就是一中宪法,不然就修宪或制宪呗。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1 14:42:00
之前在八卦板也有讲过,明明台湾根本没把大陆看成同位阶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5-21 14:42:00
修宪的门槛那么高,搞到十几年都没修宪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1 14:43:00
讲白一点就是 堂堂中华民国 vs 小汉的 大陆当局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1 14:43:00
我猜当初写行为地也是要避开比较敏感的议题,如果按照涉民法那样的立法例,就要写成依各当事人之本国法XD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1 14:44:00
其实也不难理解,本来两岸实质事务就是尽量不要提主权这部分....两岸条例也明讲,大陆地区是 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民国领土对于对岸统领当局,也是用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关台湾未曾尊重对岸政权机关,又奢望大陆以对等态度面对台湾....这个嘛......?蔡总统说 台湾不接受一国两制,却用自己的一国两制,来跟对岸作交流......有时候看到也是会晕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1 14:58:00
不过仔细对照,本国法主义立法部分,也都是改成依该地区大概真的像T大说的,当初立法没弄好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5-21 16:35:00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2条,没考虑到万一“行为地”是“第三国”的问题,照理说用目的性限缩解释,将行为地限缩解释为大陆地区或台湾地区即可,但我不清楚是否有人这样子主张?台湾地区跟大陆地区的法律关系,有点像是介于内国人与外国人之间。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1 17:07:00
哈,有看到了,41条第三项,本章所称行为地指在台湾地区或大陆地区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5-21 20:52:00
我也看过了,该条例已明文规定将行为地限缩为台湾地区或大陆地区。据我的了解啦!大陆那边的结婚登记审得比台湾还严格,重婚基本上就登记不了了。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1 21:38:00
很奇妙的立法模式,限缩的举行地法主义XD登记不了应该要庆幸,怕只怕真的完成登记(抖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5-21 22:22:00
台湾人与大陆人结婚之准据法判断基础:  (一)行为地在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同)第2条第1款)或大陆地区(第2条第2款):依第1条及第41条第3项,以第52条为准据法之判断基础。  (二)行为地在第三国:以《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6条为准据法之判断基础。 以中华民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重婚都是不合法的,后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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