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同共有与分别共有并存问题

楼主: wcc0308 (米肥肥)   2019-05-19 14:13:28
今有A地甲分别共有1/2,乙丙丁公同共有1/2;B地亦为甲分别共有1/2,乙丙丁公同共有1
/2,甲乙丙丁皆同意以协议分割之方式办理共有物分割,分割后甲拥有A地全部,乙丙丁
公同共有B地1/1,请问这样的分割是可行的吗?
又乙丙皆为丁母之未成名子女,向地政机关申办共有物分割时丁母为乙丙之法代办理共有
物分割,是否违反民法106条之自己代理规定?本案是否需依民法1086条向法院声请未成
年子女之特别代理人?
谢谢各位版友的指教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5-19 14:23:00
一、我认为可以。因为共有人减少了。二、乙丙之父可为法定代理人,不然就要因为利益冲突,而为未成年子女向法院声请特别代理人了。如果是办案件的话,直接问复审。但我觉得你讲的东西比较像是交换。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19 19:44:00
协议分割乙丙丁公同共有B地1/1,这边我是有点疑惑,因为共有不是常态,都希望简化或消灭共有,尤其公同共有成立立法上都有做限制,不希望你随意创设公同共有关系不过这样分割的确像是分别共有人甲和乙丙丁(当成一个体)互易
作者: eten (eten)   2019-05-19 23:56:00
有种可能先前是甲与A分别共有 A死亡后 乙丙丁继承未分割乙丙丁共有已死亡A的分别共有部分 就变成题述所称的状况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0 00:15:00
对,但我说的意思是说,按照题示的分割方法,A地1/2乙丙丁公同共有关系效灭,B地却另外创设1/2乙丙丁公同共有,违背公同共有关系不可任意成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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