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大法官释字的效力

楼主: Mrguo (guo)   2019-05-20 05:04:44
关于大法官解释,解释就是阐明含意,说明清楚要解释的东西在讲些什么;“解
释”基本上是不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翻阅辞典可知,“解释”只是在阐明“文辞”的含
意,真正在表达含意的是“文辞”而不是“解释”;解释宪法仅是在阐明“宪法”的含意
,说明清楚宪法在讲些什么,真正在表达含意、具约束力的是“宪法”,而不是“解释”
;解释基本上即存在“解释是否正确”的问题,不管解释是对或错,基本上,大法官解释
就是大法官不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在宪法之下,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只有宪法、法律、
命令三者,就是因为此三者性质相同,都是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才可以彼此比较,也才
会有宪法第171条“法律与宪法牴触者无效。”第172条“命令与宪法或法律牴触者无效。
”之记载。宪法仅记载“法律与宪法牴触者无效。”“命令与宪法或法律牴触者无效。”
没有也不会有类似“(大法官)解释与宪法法律命令牴触者无效。”之记载,就是因为解
释本身是不具约束力的,(大法官)解释与宪法、法律、命令三者,性质不一样,“不具
约束力的意思表示”与“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性质不同,是无法相提并论、不能相互比
较的。大法官解释会有效力其实是大法官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其实是大法官命令,也就是大法官假解释之名行命令之实;宪法并未赋与大法官此特殊的权力,此大法官命令仍须受到“命令与宪法或法律牴触者无效”约束。大法官解释会有效力,其实是整个司法机关大家一起在玩法,其他人不懂,只能听他们一起在胡诌。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5-20 11:00:00
每个人都可以解释宪法、法律及命令,但依宪法本文第78条,就只有司法院是有权解释的机关。又依司法院第185号解释意旨,司法院所为之解释,对全国各机关及人民有拘束力。大法官会议解释是司法院解释的一种,但也是最重要最严谨的一种,自有对全国各机关及人民有拘束之效力。又依司法院释字第185号解释意旨……(更正)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5-20 11:07:00
哈哈哈
作者: amistad (amistad)   2019-05-20 11:17:00
大法官可以宣告法律违宪,又不宣告法律无效吗?直接改一改就好?或是要求立法机构依其解释意旨立法?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19-05-20 11:32:00
因为你值得
作者: vincentix (吠雯王)   2019-05-20 12:00:00
跪求出处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5-20 12:32:00
释字760,警查察违反平等权,但没失效。也没要求立法,却要去行政考试改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0 13:50:00
无效 =/= 失去效力 ,而且法律也是透过合法程序制定更不用讲, 立法/修法 也要时间,缓冲时间呢? 过渡期间呢?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9-05-20 15:44:00
这种水准大概只比有钱判生没钱判死的法盲一样可笑
作者: amistad (amistad)   2019-05-20 15:54:00
谢谢C 大,我去查了一下释字760号,主旨并非法律违反宪法而是行政机关执行上违反宪法第6条。因此要求行政机关改善再请教一下,有无违宪法律是有类似您提到的处份?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5-20 18:47:00
理论上只能审抽象法规,不能审具体个案,760算是少见的例外释242也是一个特例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9-05-20 19:08:00
好棒的见解,哪本教科书写的可以提出来给大家参考看看?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5-20 22:08:00
哇呜法官有时也会超脱文义去限缩或扩张解释法律,难道判决也是没有拘束力的意思表示?真是法学上的崭新大发现呢
作者: amistad (amistad)   2019-05-20 22:24:00
谢谢C大,我查释字242,公布时间法律已经修正完成。因此没有法律修正问题。针对242的具体个案,大法官解释赋予声请人再审的权力,基本上也无对法律作出无效以外的处分而释字720,也仅赋予声请人于相关法规修正公布前,准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六条等有关准抗告之规定。也未逾越立法权。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5-20 22:38:00
回楼上a大,其实“定期失效”的解释就是宣告违宪,但却容许在“修法前”让该违宪条文继续存在。如果查定期失效的话例子会比较多~
作者: amistad (amistad)   2019-05-20 22:43:00
再看一下748释宪主文,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开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5-20 22:44:00
另外,可参考741号蔡吴2人协同意见书的整理唷:https://i.imgur.com/2iK8ci4.jpghttps://i.imgur.com/ADW1fb7.jpg
作者: amistad (amistad)   2019-05-20 22:44:00
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只是政治人物的操作,营造出立法必须依照解释文去立法。谢谢a大,不过我对477 的解释文不能认同。应该是两年内未修正,才适用该条例。而非您提供的资料,迳为立法。更正 741对477 的解释不认同。如果大法官迳为立法,权力如何制衡?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5-20 22:58:00
前面的讨论很不错,但最后一句...?政治考量一定有,但纯就宪法层次思考,大法官已经明确指示立法应作为,否则后果是由司法解释迳行取代现行制度(同性可以直接用民法结婚)。作为一个“理性负责”的立法者当然要尊重大法官的意旨,而且必须尽快完成立法,否则一来无视机关制衡(都不鸟大法官!?),二来无异于放弃权力分立下自己的宪法权能(立法功能),把立法权杖直接交给司法。结论:如果立法院没有依照释字尽速且符合意旨地立法,拖到5/24还不立法,白话一点就是“摆烂”,那才是真正的失职。如同您说的,直接取代立法会有失去制衡的问题,应该谨慎为之,但这已经是释宪实务上讨论已久的问题了,我想很多解释的理由书、意见书都会有交代。备注:我说的最后一句是“政治人物~~~~”那边。
作者: amistad (amistad)   2019-05-20 23:23:00
谢谢A大,政治人物为选举考量,扬弃原本规划中的法案如同性伴侣法,攻击立法者,强调释宪中的平等,应要求一定纳入民法才可以,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成本与矛盾。司法解释迳行取代现行制度,直到新法完成立法<< 解释文这说的。另外,民法有随时演进的特性,民法第一条就有法律保留的特性,倾向民法未规定,而非违宪。解法就是提出解释,拘束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直到完成立法。大法官不能立法,这不是宪法赋与的权力,也不符权力制衡
作者: mas1995 (企鹅底迪)   2019-05-21 01:27:00
想请问楼上 同性伴侣法等同“婚姻自由权”的保障吗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5-21 01:47:00
大法官解释的效力至少要三堂课解释,特也不少,我是刻意找看似违宪,但没宣告定期失效的例子定期失效本身也有争议,人民如何接受法院或政府用即将失效的法律判决或处分呢?回ami民法第一条不是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是用来节制政府权力的。民法第一条恰好相反,这条是指明法院不得因法无明文而拒绝裁判。但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却是指明政府一定得依法行政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5-21 07:42:00
定期失效单就字面意思就是还没失效,就像立法院新法案还在三读程序没通过且未经总统令施行之前,旧法仍有效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5-21 09:02:00
也有修法三读完定六个月以后才生效的啊
作者: asdfg5566 (The masterplan)   2019-05-21 10:11:00
一起胡诌XDD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5-21 10:20:00
三读完到现在还没生效的条文都有勒
作者: amistad (amistad)   2019-05-21 13:20:00
谢谢C大花时间指教,我对法律保留理解有误。我想表达的是民法实施上是有某种程度的弹性,会随着社会演变而变化。就像契约一般,不同时代背景会有不同定义与条文。
楼主: Mrguo (guo)   2019-05-30 2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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