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法官解释,解释就是阐明含意,说明清楚要解释的东西在讲些什么;“解
释”基本上是不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翻阅辞典可知,“解释”只是在阐明“文辞”的含
意,真正在表达含意的是“文辞”而不是“解释”;解释宪法仅是在阐明“宪法”的含意
,说明清楚宪法在讲些什么,真正在表达含意、具约束力的是“宪法”,而不是“解释”
;解释基本上即存在“解释是否正确”的问题,不管解释是对或错,基本上,大法官解释
就是大法官不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在宪法之下,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只有宪法、法律、
命令三者,就是因为此三者性质相同,都是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才可以彼此比较,也才
会有宪法第171条“法律与宪法牴触者无效。”第172条“命令与宪法或法律牴触者无效。
”之记载。宪法仅记载“法律与宪法牴触者无效。”“命令与宪法或法律牴触者无效。”
没有也不会有类似“(大法官)解释与宪法法律命令牴触者无效。”之记载,就是因为解
释本身是不具约束力的,(大法官)解释与宪法、法律、命令三者,性质不一样,“不具
约束力的意思表示”与“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性质不同,是无法相提并论、不能相互比
较的。大法官解释会有效力其实是大法官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其实是大法官命令,也就是大法官假解释之名行命令之实;宪法并未赋与大法官此特殊的权力,此大法官命令仍须受到“命令与宪法或法律牴触者无效”约束。大法官解释会有效力,其实是整个司法机关大家一起在玩法,其他人不懂,只能听他们一起在胡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