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板的各位午安。
我想来请教一下,若是学校将校外实习列为必须的学分,但又限制学生不得自己推荐机构,只能选择学校提供的名额,请问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吗?
我觉得以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等的方向来看学校方面在法律上可能找不到问题。
但是学生的权益却受损了QQ
所以我另外想再请教:
1. 学校是在上星期透过校内的实习委员会的会议决定了这条新的规定,请问这样的决策需不需要经过系务会议或是有多名学生在场的会议来讨论呢?
2. 实习委员会的组成最少要有几位学生代表?
3. 上星期才公布的新规定,可以立即生效吗?
抱歉打扰各位了,可能客观来看校方都比较站得住脚,但是希望有方法能解决学生的选择被
谢谢各位Q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