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公设辩护人:法官您来当,看成大开刀房

楼主: cuttleufish (热带鱼)   2019-03-17 15:15:47
公设辩护人:法官您来当,看成大开刀房杀人未遂案件怎么判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316/1534243/
2019/03/16 09:25
简松柏/台南高分院公设辩护人
就《“感谢法官体谅职场霸凌困境”,成大开刀房杀人案判1年》这则报导,查阅台南地
方法院关于本案的107年度瞩诉字第1号(被告林0宇杀人未遂案件)判决的新闻稿:
1.这个判决的主文是:“林0宇对于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时,施强暴,妨害医事人员执
行医疗业务,处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蝴蝶刀壹把,没收。”
2.这意味着本案没有宣告缓刑。没有宣告缓刑,一旦判决确定,就是要入监服刑,林0宇
是否需要提出上诉来争取“缓刑”的机会?
3.就本案当中的“杀人未遂”罪嫌部分,判决认定是触犯《刑法》第二七七条第一项规定
所指的“伤害罪”,这结果与检察官的诉求并不相同,检察官会不会提出上诉?按照往例
,告诉人陈00若请求检察官上诉,检察官就会提出上诉。
4.若有一方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将来所认定的罪名会是“杀人未遂”还是“伤害”?又林
0宇将来能不能获得缓刑宣告?当然,如果真的有一方提出上诉,林0宇就需要再折腾一
段时间、煎熬一段时间。以下,连同林0宇所涉及的这个案子,事实的外在客观面都是持
刀刺人生命要害部位、内在主观面被告都否认具有杀人故意,总共四个类似案例,台南地
方法院认定成立伤害罪的、杀人未遂罪的各两个,摘要出来给大家参考......看完这四个
判决的摘要之后,您也可以试着当“法官”,看您会怎么认定(关于杀人故意部分)、怎
么判。
一、107年度瞩诉字第1号判决(认定‘没有’杀人故意,林0宇杀人未遂案件;摘录自新
闻稿)
1.事实的客观面
“被告......持蝴蝶刀前往成大3楼第7开刀房,当时胡姓医师已正准备为病患开刀,告诉
人则在安装体外循环机;被告进入并问为何找他麻烦,告诉人未回答,被告更加气愤
......持前开蝴蝶刀,朝告诉人之右胸、右腰腹等处攻击共七刀,告诉人因而大叫,胡医
师听闻后即欲上前阻挡,并发生拉扯,致胡医师亦遭被告持刀割伤左前臂等处(未提伤害
告诉);幸另一在场之吕姓体循师趁机将告诉人拖甩出手术房门外,告诉人始能逃离、就
医......。”(编注:被告持蝴蝶刀、《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所列管的管制刀械朝被
害人的右胸、右腰腹等处攻击,被害人总共受有七处刀伤,其中一处‘些许伤及肺脏’。

2.认定“没有”杀人故意的理由
a.“被告犯案动机虽是出于对告诉人职场霸凌行为之不满,但尚难认已有置其于死地之深
仇。”(编注:虽因职场霸凌已久、而积怨已深,但这还不至于是‘欲致人死的深仇大恨
’。)
b.“被告选在有许多其他医护人员在场的手术室为之,让告诉人有被阻挡、救护之可能存
在。”(编注:被告行为之初已经‘考虑’到现场会人来阻挡、救护的可能,所以被告持
蝴蝶刀的攻击被害人的行为,还不至于会剥夺被害人的性命。)
c.“攻击告诉人是持杀伤力相对薄弱之蝴蝶刀,又是从正面直接往前,非如起诉书所载是
先自告诉人后方环抱再行刺。”(编注:被告所使用的蝴蝶刀,杀伤力相对薄弱,致命的
可能性相对较低……。)
d.“告诉人所受之伤势,虽属严重,但并无立即生命危险,且七处伤口中有一处些许伤及
肺脏、六处均未伤及脏器,可见被告下手力道应有所节制。”(编注:因为只一处‘些许
伤及肺脏’,所以被告行为时有节制自己的力道,这与具有杀人故意之人下手的情形不同
。)
e.“告诉人被救离开刀房后,被告并无继续找寻、攻击告诉人的行为或意图。”(编注:
被告没有追杀的企图、举动,这与具有杀人故意之人的情形有区别。)
二、如106年度诉字第820号判决(认定‘没有’杀人故意的案例;摘录自判决书)
1.事实的客观面:
“......将被害人推倒在地,以剪刀尖锐部分对被害人身体包括脸部、胸部、腹部等各处
猛力狂刺,经被害人以手奋力阻挡、大声呼救其仍不停手,前后共刺约十余下,且深度已
及于人体胸腔等处,致上址客厅血溅斑斑,被害人因此受有左侧前胸壁开放性伤口伴有穿
刺入胸腔......。”(编注:被告以剪刀狂刺被害人脸部、胸部、腹部前后共刺约十余下
;因证人蔡00下楼查看,‘阻止被告继续对被害人行凶’,所以被害人能‘趁隙逃出屋
外’;又被害人所受刺入胸腔的伤害,虽然只有一处,但同时也受有多处未刺入胸、腹腔
的浅层伤害。)
2.认定“没有”杀人故意的理由:
“......揆诸一般社会经验法则,持刀刺入人之胸、腹部或其他非致命部位,纵可能伤及
脏器或造成动脉出血,然仍视其当时下手情形、力道而定,衡情究尚不足以预见因此即发
生死亡之结果。否则任何之以利刃刺入人体之伤害行为均有可能造成脏器损伤或出血过多
,岂不均可推论行为人均有杀人之不确定故意,此显然与法理有违。”(编注:法官认为
持刀刺入人体胸、腹部的事实,只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杀人故意的证据之一,不能因为
存在这样的事实就一律认定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a.“被告与被害人平日相处尚算和睦,并无杀害被害人之动机。”(编注:被告没有杀人
动机,所以不会萌生蓄意杀人的故意。)
b.“案发当日虽因质疑被害人及被害人回嘴而心生不满,但系受其精神疾病及酒精影响而
情绪浮动所致。”(编注:行为时被告存在精神异常状态,因此难以判断被告当时的认知
。)
c.“案发前两人并无发生严重肢体或口角冲突,会使人激愤至萌生杀意之情状。”(编注
:本案并不存在足以让被告临时萌生杀人故意的原因事实,所以被告当时应该没有杀人故
意。)
d.“对照扣案剪刀之刀刃长度与被害人所受伤害之深度,仅刀刃之少许部分刺入被害人身
体,堪认被告辩称其力道不大,无致被害人于死之意,尚可采信。”(编注:以被害人刀
伤的深度,除一处较深、其余都是浅层伤害来推断,被告当时用力并不大,这与具有杀人
故意的猛力攻击情形不同。)
e.“参酌被告于证人蔡志豪制止时,即刻罢手,并自行打110电话报案之犯后情状。”(
编注:一经制止就罢手、自己报案的事实,这都反应出被告行为当时没有杀人故意的表征
。)
三、107年度诉字第1074号判决(认定‘具有’杀人故意的案例,摘录自判决书)
1.事实的客观面:
“......人体之上背部为人体重要部位,且上背部内有人体生命中枢之心脏、肺脏等重要
器官及主要动脉血管,均系极为脆弱之要害部位......持锐利之刀械刺入该部位,将深及
脏器、刺破动脉,将造成器官损伤或大量失血而致命......(被告董00)靠近吴00后
方,即持上开生鱼片刀朝吴00上背部猛刺一刀,致吴00受有背部穿刺伤六公分并阔背
肌断裂及出血性休克之伤势,董00随即弃刀骑车逃逸......。”(编注:凶器是锐利的
生鱼片刀;只刺一刀,但刺入胸腔;趁被害人不注意,从背后刺一刀就跑。)
2.认定具“杀人”故意的理由:
“......直接故意须对构成要件结果实现可能性有‘相当把握’之预测;而间接故意则对
构成要件结果出现之估算,祇要有一般普遍之‘可能性’即为已足。”(编注:判决先行
解释杀人‘间接故意’的意义。)
a.“被告系因与其父A有金钱纠纷,遍寻A不著,认告诉人一家人隐匿A之行踪,而对告
诉人一家生有怨怼。”(编注:怨怼已久、已深,因此,判决被告具有杀人动机或萌生杀
人‘间接故意’的理由?)
b.“按人体上背部位于人体驱干之处,上背及前胸分布如心脏、肺脏等维持生命至为关键
、不可或缺之重要脏器,可谓人身要害部位。”(编注:判决认为被害人受伤部位是生命
要害之处,这足以表征被告行为时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
c.“被告持以刺向告诉人上背部之生鱼片刀,系金属刀刃,刀刃质地坚硬,刀刃尖端尖锐
,刀刃锋利,刀刃明显有打磨过,刀刃长30公分,刀柄长14公分,刀刃尖端两侧均有血迹
,血迹长约14公分,并未生锈......若以之刺击深入人体上背部之要害部位,刀锋刀尖均
可能深入伤及体内重要脏器,极可能导致大量出血或造成受创器官功能急速丧失,因而致
生死亡结果,此为一般人之常识。”(编注:判决认为生鱼片刀刀刃长、且极其锐利,刺
人生命要害部位,至为危险、极易致人性命,这是被告理当知道的事;知道这么危险,还
这样做,这足以表征被告至少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
d.“......持该质地尖锐之生鱼片刀刺向告诉人之上背部,致告诉人受有背部穿刺伤六公
分并阔背肌断裂及出血性休克......足认被告所持生鱼片刀之杀伤力显非轻微......。”
(编注:被害人的‘背部穿刺伤六公分并阔背肌断裂及出血性休克’,显示出被告用力甚
猛,且被害人当时有丧失生命的危险,判决认定行为时被告至少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
?)
四、107年度诉字第212号判决(认定‘具有’杀人故意的案例;摘录自判决书)
1.事实的客观面:
“......(被告)持该水果刀多次朝A之胸前猛刺,A虽以双手抵抗,仍遭刺中胸部
......。”(编注:凶器是水果刀、尖锐的水果刀。)
2.认定“具有”杀人故意的理由:
“......不能因与被害人无深仇大恨,即认无杀人之故意......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
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直接故意,亦称确定故意;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
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本意者,为间接故意,亦称不确定故意......。”(编注:
判决认为社会常情,未必具有深仇大恨才会产生杀人犯意;这也就是说,没有杀人动机的
人,也有可能临时萌生杀人故意。解释杀人‘间接故意’的意义?)
a.“被告于本院审理时供称:我知道胸部有心脏、肺脏等重要器官,若刺到这些器官可能
会造成死亡等语。”(编注:被告坦认被害人受伤部位是生命要害部位,也知道刺中这些
地方,极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所以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
b.“人体之胸部及其附近有心脏、肺脏等维系生命之重要器官,被告对于以扣案之沾有血
迹之水果刀刺入A之胸部,将可能造成胸内脏器破裂、或因未能及时送医而因流血过多而
休克致死等情,自有所预见。”(编注: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时确实已经预见被害人有致死
的高度可能?)
c.“被告因认A与其女友有暧昧关系,对A已心生不满,且于停车场持水果刀刺进A胸部
后,见A负伤流血逃往交通车上,仍尾随其后上车,持续以同一把水果刀刺进A之胸部,
致A受有前开伤害。”(编注:被告当时有‘追杀’行为,依据这‘追杀’行为,法院认
为这更证明被告当时至少存在杀人的‘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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