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交 字第 374 号行政判决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3-17 15:36:39
※ 引述《cuttleufish ()》之铭言:
六、本院之判断:
(一)按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
合理之信赖,行政程序法第8 条定有明文。又法治国为宪法
基本原则之一,法治国原则首重人民权利之维护、法秩序之
安定及诚实信用原则之遵守;人民对公权力行使结果所生之
合理信赖,法律自应予以适当保障,此乃信赖保护之法理基
础,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25 号著有解释理由书可资参照。
是本于法治国原则,行政行为应遵守诚实信用及信赖保护原
则,并受其拘束,行政处分乃行政行为之一种,其作成如违
背上开法律原则,即具有得撤销之原因。
(二)又内政部警政署交通违规稽查与轻微违规劝导作业注意事项
“肆、具体作法”规定:
一、交通违规稽查:
(二)拦停举发:
1.担服交通稽查勤务应穿着制服,不得于“隐密处”突
然冲出拦检车辆。
2.“拦停违规车辆”或“夜间实施规划性交通稽查”,
巡逻汽车应开启警示灯。
二、轻微违规劝导: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
或发生交通事故,且情节轻微,以不举发为适当者,交
通勤务警察、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或交通助理
人员得对其施以劝导,免予举发。
(一)项目及条款:
2.汽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6)驾驶汽车因交通管制设施设置不明确(如标志、标
线冲突、设置不清或规划不当等)或受他物遮蔽,
致违反该设施之指示。
(三)查原告于107 年4月6日晚间7时5分许,驾驶车号000-0000号
普通重型机车,在台北市○○区○○街0段000号前,为警认
有“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驶(逆向行驶)”违规事实而当场举
发乙节,固有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现场照片
、违规路口圆环行车动线示意图、员警职务报告等在卷可参
,堪以信实。惟依员警职务报告所载,当时因厢型车卸货临
时停车在员警前方,以致原告视线遭路旁临时停车之车辆暂
时遮蔽,使原告无法立即查觉有员警在旁执行交通稽查勤务
等语;由此观之,员警该时所在位置确属原告视线遮蔽死角
,相对原告而言,该处即属“隐密处”,且参原告提出之现
场照片,员警所在厢型车(即原告所述休旅车)四周尚有适
当处所可供执行交通稽查勤务,员警可轻易选择适当处所为
之,非令须僵化、死守该处执法,今员警藉厢型车遮蔽之利
,其行使拦停举发之交通违规稽查权限,显有违反行政程序
应遵循之诚实信用原则,及前开内政部警政署交通违规稽查
与轻微违规劝导作业注意事项,自属违法。
(四)复依前开内政部警政署交通违规稽查与轻微违规劝导作业注
意事项,本件员警执行勤务时间为夜间,依原告所述该时员
警并未开启警示灯,有违反该注意事项揭示应开启警示灯之
规范,益征员警于本件拦停举发程序有明显、严重瑕疵存在
。况参酌员警本件107年4月6日举发违规后,旋即未久于5月
3 日现场采证照片,该路口虽设有禁止进入及禁止右转标志
,然该禁止进入标志已明显遭路树遮蔽,无法供驾驶人清楚
辨识贵阳街2 段西向有禁止进入之指示,此情并据台北市政
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处回复明确;本件员警不思该路口有
标志设置受他物遮蔽情事,本应依职权通知他机关协力排除
,或于路口引导驾驶人,而施以劝导免予举发,现反强求驾
驶人在此标志指示难以辨识情形下遵守,更可见其违反法治
国原则要求之诚实信用原则,至臻明灼。
(五)是本件员警于执行交通违规稽查之拦停举发程序该时,其竟
选择在隐密处执法,又未开启警示灯,且因路口禁止进入标
志受路树遮蔽,应施以劝导免予举发,其违反行政行为应恪
遵之诚实信用原则至为明显,所为举发程序当然违法,被告
亦不得遽以裁罚,原告自无庸担负本件行政处罚责任。
七、综上所述,本件原告虽有在台北市万华区贵阳街2 段西向不
按遵行之方向行驶(逆向行驶)违规事实,惟因员警举发程
序有违反行政行为应遵守之诚实信用原则,为落实法治国原
则,被告所为之原处分自无可维持。是被告援引道路交通管
理处罚条例第45条第1项第1款、第63条第1项(第1款),及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等规定,裁
处原告罚锾900元,并记违规点数1点,显有违误;从而,原
告诉请撤销原处分,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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