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带小孩出来住在自己的房子,先生周末大概会来一个下午看小孩,他一直想要周末
能带小孩回家(可以不住),但我很怕没签有法律效益的协议,他把小孩带走就不带回来
了。
那要签有法律效益的协议就只能签离婚协议书了吗
离婚协议书其实已经写好。我们也都有了共识,只是我真的还是无法下定决心。两人之间
相处并没有重大冲突。只是婆媳问题,以及他时常冷漠对我。现在我住在自己买的一房一
厅,他说来我这边很痛苦,我对于回去他家也很排斥。他希望我去租房,但我想一年后买
房。所以他连周末来住都不愿意。
还是我们可以怎样订定一份契约明订目前未同居时期的抚养费及探视时间方式那样。
还是有人可以推荐台北的律师,能针对我的处境做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