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100%一定要采取对被告有利的解释吗?
举证责任也一定always不在被告,反正只有别人要证明被告有罪
被告always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
有没有任何例外?
如果遇到刑事诉讼法上程序问题,也只能永远依被告有利的方式吗?
还是诉讼法又有自己的规定?
例如说刑诉237条,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提告时间是知悉起六个月
假设A 在1月1日 PO网公然污辱B
然后B 在7月1日知悉 7月2日立即提告
但B无法证明他是7月1号才知悉
A可以主张B已过提告期吗?
还是A必须自己举证B未过提告期
(假设B自己无法证明,他是在7/1才知道)
我记得就事实的判断上,必须选择对被告有利的解释
但是在程序的判断上,也一定要依被告有利吗?
另外有些刑事犯罪
好像检察官会要你自己提出无罪证据
例如故买赃物罪,要小心别买到赃物的原因是有时候自己很难举证不是故意的所以gg
是不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