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转租要求收换约费?

楼主: pomr8177 (妈妈的味道)   2016-08-07 23:18:30
由于工作关系要提前搬离租屋处
但因合约还没到期,所以想找人转租
(我就是续租上一位的)
但房东说,转租的话要收换约费三千
由于合约上没写这条
想请问各位大大,他这样要求是可行的吗?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8-07 23:25:00
他有权直接禁止你转租你可以不答应给他三千,然后提前解约罚两个月租金他现在就是提解决方案(新约款),你可以不接受啊
楼主: pomr8177 (妈妈的味道)   2016-08-08 00:11:00
了解 感谢你
作者: v3su   2016-08-08 15:48:00
建议原po去法院问免费法律咨询律师,携带身份证即可,不要太听信网络答案。因为要式契约以明订内容为主,不然坊间二房东(张淑晶)怎么转租的?所以可以转租,您可以去问律师您搜寻一下新闻,张淑晶就是当二房东转租还更改房内设计,导致屋主提告,但失败,理由是出租人在租期内若无契约违反行为不得擅自解除契约,但出租人需在租期到期将屋内还原所以您去问法院免费律师,咨询一下有何解决之道。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6-08-08 15:58:00
楼上的回答...I 服了 U..
作者: v3su   2016-08-08 17:15:00
谢谢。所以要原po直接去找律师。因为我之前的房子租给一个建筑师,他没经过我同意转租给第三人,我有提起租赁契约诉讼,但败诉。您自有一套您的道理,所以请原po直接问法院比较快喔,对了,我败诉有上诉,但被驳回。理由就是双方所签订下的要式契约并无不得转租细项,故租屋使用所有人(我上面打成出租人,抱歉)在租约期效内有使用房屋所有权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8-08 17:20:00
民法443参照…zzz你怎么每次都能打输奇怪的官司啊、zzz
作者: v3su   2016-08-08 17:27:00
就叫原po问律师啊。我当初不也搬法条,结果法官根本不鸟我我还被用444-1打枪,您有看444-1与善意第三人、受让人之所有相关规定吗?而这官司不只我打输,不然坊间一堆二房东怎来的?我真的觉得…您该加强法学,是厚厚整本在细述民法或刑法那种,包括客观要件、契约变体与歧义,然后在那乱教契约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产生变体要素,而构成主观认知要件,这您都不懂吗?您法学真的差到是我在这看过最糟糕的,连存证信函规定是挂号,也可以讲成平信收取………而我现在细看您的443,搞笑吗?“但租赁物为房屋者,除有“反对之约定外”,承租人得将其一部分转租于他人。请问您这位存证信函大师,在租屋契约没写、出租人当初也没说不得转租,试问如何主张当初有反对约定存在?还是您只看443前与后而已?没看中间最重要的?还说我每次打输?大师,我只输过这个官司,哪来每次?http://i.imgur.com/EOlkPf5.jpg大师再掰443啊,掰啊,掰嘛,有看到第八、九行吗?掰啊http://i.imgur.com/YV0filN.jpghttp://i.imgur.com/zJCsVAB.jpg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6-08-08 18:14:00
88年台上字第2155号 73年台上字第1804号
作者: v3su   2016-08-08 18:16:00
拜托原po还是去趟法院问律师,免费的,记得带身份证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6-08-08 18:28:00
以上两个出自 比较近的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选辑或汇编37年上字第7633号 37年上字第6886号 20年上字第3253号以上出自古老的判例 XD
作者: poning (复归准备中)   2016-08-08 18:44:00
原po是打算全部转租吧 就算看截图也可以知道要事先得到出租人承诺或事后出租人同意才行 唯有租赁物为房屋 且契约无反对约定时 承租人方得将租赁物之"一部"转租而且租赁契约不是要式契约吧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6-08-08 18:51:00
发问的还是听话去法院问,要吗就民法大全图片正解,要吗就一堆有关土地法狗屁相关判决笑话
作者: poning (复归准备中)   2016-08-08 18:52:00
最后民法根本就没有第444-1条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6-08-08 18:56:00
那个'"一部"转租'推文,法律里何谓一部?非指房屋就叫一部分,尚指可转租全部房屋少了当初的附加家具,或者转租承租人租约到期前,都称一部.没444-1?他贴的民法大全图片是假的?酸民,常识不足不要闹笑话买本民法大全 民法概要 民法总则很难吗不可思议景象乃身为法律人,竟不信自身实务与所学所读,回对的答案竟只因被酸,就向酸民道歉认错.与其跟卖弄错误酸民道歉,怎不有自信坚持自个答案?这才笑掉我大牙
作者: flutterdown   2016-08-08 19:04:00
现行法本来就没有444-1,买哪本都一样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16-08-08 19:06:00
444-1跟444I是不一样的好吗= =
作者: flutterdown   2016-08-08 19:07:00
按到嘘,推回来。要呛人可以,但请先加强自己的能力,免得贻笑大方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6-08-08 19:10:00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6-08-08 19:10:00
是,已查修正日期为民国104年06月10日,I II并拢,我书得汰换,感谢指正y最好笑之处乃落井下石,每个推文均是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8-08 19:12:00
这偏颇有趣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6-08-08 19:12:00
谢flutterdown与malemma二位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16-08-08 19:13:00
444-1跟444I是不一样的都不晓得,多说无益
作者: v3su   2016-08-08 19:13:00
先酸法学一样烂的Y不会吧,我民法是去年二月买的欸,又得买新的??Y 法官可以裁准自费测谎,多说无益,笑话一个真的只会落井下石欸,超级的,似乎只要是我出错,就会看到然后我回答错都会道歉,从没看过K与Y这两位错误达人道歉过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16-08-08 19:17:00
弄错444-1跟444I的人可不是你,你这意思是你承认你就是
作者: v3su   2016-08-08 19:17:00
在笑别人前,请先想想自己回答的是有多专业
作者: v3su   2016-08-08 19:18:00
另谢谢F大及M大,我再赶紧去买新的,我民法已经有七本!!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16-08-08 19:18:00
不对 说弄错有点怪,是两个人都不知道444-1跟444I不一样专业称不上,但总是比某些人强点。
作者: v3su   2016-08-08 19:19:00
我们两个一起错啊,但请问您,转租只把I与II并拢,有差吗?放心,有在看回答的都知道您与K这两位,建议您可以骂我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16-08-08 19:20:00
d大给的判决73年台上字第1804号看看吧。
作者: v3su   2016-08-08 19:22:00
早看了啊,查早期的干嘛,我贴出我的判决,您要道歉吗还有张淑晶的判决,有四个,我也有,您要看吗判决系统查不到,因为她挂二房东,但承租人不是她民法444是去年六月才修法,随便问个律师,除非是专攻领域,或是刚好需求,不然没一个会去买新的或读新的,随便问任何一个律师都行,问今年修法的劳基法有哪几个细项,能否回答出记得刑法也有增修刑责,随便问律师增修那些,看回不回答的出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16-08-08 19:29:00
444-1跟444I不一样跟修法I、II合并没有半点关系....
作者: flutterdown   2016-08-08 19:31:00
民法444条从没修过,也没有存在过444-1,建议v大s大查询一下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16-08-08 19:32:00
对不起,我误以为真的有所谓的合并QAQ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6-08-08 19:34:00
重点不是时期是法律审才有参考价值然后我找不到真重点雅房、隔间套房 这本身能算房屋的全部吗 = =当然原PO也没表示她租的是哪种 XD
作者: v3su   2016-08-08 19:41:00
非感谢f 大,但我查询真的有哦http://i.imgur.com/uTZ9qRT.jpg他有讯息我,他说他是用自然人凭证上律师公会,才知道去年修正的。我现在查也是有呀,因为我图片的民法总则是去年104二月版的哦,里面还444-1、444-2http://i.imgur.com/NE2qTcD.jpg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6-08-08 19:48:00
88年台上字第436号 发回理由之一原审没看443→违背法令
作者: flutterdown   2016-08-08 19:49:00
104年6月10日的修正只有针对第10条,v大你都知道去法规数据库了,请拉到网页最上方的修法沿革写得很清楚另你念兹在兹的444-1跟444-2,那是444条第1项跟第2项
作者: v3su   2016-08-08 19:51:00
F大,非常谢谢您,那应该是书的问题,因为我的是民法总则
作者: flutterdown   2016-08-08 19:51:00
这篇的推文一整个歪了,原PO如果需要个方向,建议参
作者: v3su   2016-08-08 19:52:00
104年2月出版,S 我记得他是比我更厚一本的民法全篇
作者: flutterdown   2016-08-08 19:52:00
考d大的推文,仅回应至此。
作者: v3su   2016-08-08 19:53:00
然后我翻了我买的基本小六法也有,所以我再多问问他我是建议原PO直接去问律师,顺便问问解决之道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6-08-08 19:54:00
真的要餐考我的吗? 那我建议如果是雅房或隔间套房麻烦打到第三审再跟我说 她们算房屋的一部还是全部我懒得找了 XDDDD真理比较重要 千万别为了只有三千比较便宜就付了 XD
作者: v3su   2016-08-08 19:57:00
我很推D大的判决字号,但我的实例是透天平房,上诉被打枪而且二审法官写得很难听,以我滥诉忽视承租人权益开骂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6-08-08 19:58:00
生法板我会建议妳付三千省时省力法学板当然是争真理 XD那保护信赖...云云很重要啊 当收钱打第三审时可以抄 XD古老的判例不是没用的 XDDDD
作者: v3su   2016-08-08 20:03:00
靠 >/////<,现在都来不及了,整个就只有备感心酸 OTZ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0:19:00
拉回来回原PO吧,一楼K大的推文是没错的。法律上的转租等于一般口语上的“找人续租”,因为你不住了,要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6-08-08 20:21:00
真的找不到主张房东本身仅是部分出租没有443的适用 QQ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0:23:00
找其他人住进来,所以算“全部转租”,法律原则上是禁止的。如果房东拒绝找人续租,在法理上你也没辄现在房东用3000元换约费...可以说拿翘,但比较你要续担租金直到租约到期,或是直接搬走违约被扣押租金。是比较划算的方式,你的房东对这方面应该很有经验
作者: v3su   2016-08-08 20:28:00
唉,这楼某位就是黄荣膜律师,他如果建议原PO找法院问,去吧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0:28:00
如果已经缴了这个月的房租,可以跟下一位房客商量看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0:29:00
由下位房客负担这笔换约费,之后就由他/她承租
作者: v3su   2016-08-08 20:30:00
像是现在的T 连法官简易判决需耗时一个月至一个半月都不知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0:30:00
然后有些推文是连法律条号、项次都能搞错的,就无视
作者: v3su   2016-08-08 20:31:00
以及再议成功或发回起诉会换检察官都不晓得,原PO还是去法院我错了,我向来把I II 都讲-1 -2,所以是我错S 则是习惯复制,您可以打电话去黄荣膜律师事务所告诉他我错的法学都会勇敢承认错误、日后不再犯,也绝不随便教错但您们有些人不但嘴酸抓语病,有量量自己几斤重吗我已讯息告诉他复制到444-1,他一定没发现,因为他后面就打I只是他未读就离线,既然您挑了语病,直接打电话给他比较快另外抱歉,我没办法打出言莫两字,我的字体不支援所以就请T大,您直接告诉黄荣言膜律师他搞错法律条号吧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8-08 20:56:00
此篇有机会被最高法院选编为值得参考见解QQ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1:09:00
搞错没有修正过之法律条文项次,无须讨论。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6-08-08 21:16:00
….烂到极致与差劲到极致与无脑极点教什么法律你可登入自然人凭证?我贴出修正,你捐十万?还是像之前赌十万与一万不见钱捐哪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1:26:00
至于刑事简易判决案件,一个月也许是平均值,但无实证数据支持。刑事个案尚看承审法官判决速度,起诉分
作者: v3su   2016-08-08 21:28:00
干嘛跳过十万话题?确如F大说的,是444第一项 444第二项,是我自己打444-1,是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1:29:00
案后一周即判决者亦有,提醒告诉人速提附民本是正确
作者: v3su   2016-08-08 21:29:00
我的问题与错误。如果不是今天F大,我一直都不知道区别现在还是看到废话一堆,"搞错没有修正过之法律条文项次,无须讨论。",他都说要贴出修正,您那么有信心不敢赌吗?连简易判决在检察官那就可递交刑附民也不知道起诉分案后一周即判决,您是不知道可提出异议吗?哪个法官一周判决?从地检声请简易判决还需主任检察官盖章再送呈给检察长盖章,这就需要花费两周,再分案给简易判决庭简易判决庭再分配分案给法官,行政流程又需耗费一周承办法官受理后,会审视起诉内容以及侦讯光盘,再发文给该位声请简易判决检察官,确认全部资讯都在起诉书里,再视情况做出判决,一来一往公文就需一星期多,法官还得等地检确认函覆您喇叭谁啊?另,不是声请简易判决就都允许,法官会视起诉内容及侦讯,变成审判庭,听取被告说词,这您知道吗?如果有开审判庭,约莫审判庭完再等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才会有判决书,等于是三个月您为何不查查妨害名誉或是窃盗这种简易判决,看检察官什么时后起诉,至简易判决日又是几号,不就一目了然。喇叭谁都会PS:简易判决法官手上的案子高达数千,最好是今天收到,一星期就做出结论,完全没有先来后到程序。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1:54:00
以最长期举例或转换成通常程序的情形,并不常见。又,我国简易判决以酒驾相关案件为多,亦无异议制度最后,民法第444条依立院法律系统查询,未曾修正。
作者: v3su   2016-08-08 22:04:00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105原简125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105中简1294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刑-105基简1035这些是我找到算"很短"的简易判决最快的没有异议是吧,我刚才有看到,等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105年度易字第218号我现在查确实也没修法,这点要等他上线,因他刚真的有给我看另,我刚有查了两件酒驾,因是现行犯不说,至简易判决几乎长达两个多月(从检察官声请日)建议T大可以查一下"易字号"判决,我刚看了三个都是声请简易判决不过,而变成一般审判庭,其中有一个是被告不同意但我忘记是哪个法院,再麻烦您有空时查一下,是公共危险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2:33:00
新北、台中两份判决在法学资料检索系统查无资料。而基隆地院那份,则感谢您提供佐证:被告于105/6/28犯窃盗罪遭报警逮捕,历经侦查起诉审判,法院于105年7月29日即为判决,足可证明简易判决并不是必须一个月或一个半月后才会下达。又,您补充的北院105年易字第218号刑事判决,系法院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6-08-08 22:38:00
其实板上有衰人 收到拖了几天才来问就来不及附民了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2:38:00
认定被告应为无罪判决,故依法转换为通常程序。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2:39:00
通篇无异议二字;若我国刑事程序允许被告对检察官所提起之简易判决处刑声请有异议权,应有法源依据,还请示下。就我所知,声明异议大多系对证据调查或检审于侦查程序、诉讼程序中之指挥而设,对简易判决则无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6-08-08 22:57:00
无法源但实务上声请多数法官会同意开庭(别问我怎来的)
作者: v3su   2016-08-08 23:04:00
是您查询太烂吗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3:04:00
v3su网友没说错的一点是,刑事简易判决案件很多。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3:05:00
但数量没到上千那样,而大部分的法官是想快速结案的
作者: v3su   2016-08-08 23:08:00
先说,T 大,对不起,我对您很没礼貌,我刚看错帐号,以为是K 回我查不到。我真的要跟您道歉,真的真的真的很对不起,我法学真的需要锻炼、而不是将您个正确的法律答案认为是错的数量是上千哦 :),我去年就是跟简易庭的,但只做了一个多月就留职停薪在家 Orz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6-08-08 23:12:00
v,我很想赏你巴掌,也已与板主反应.你要吗是无脑一个,要不就是我词语表达差.给你看那截图是上面f所言甚是,我登入输进444只看见1040610就以为修法,没点阅.直到看f一讲10才点进去看.我赌十万乃指民法去年有修法与444有 I II,不是我们对,而是我回答也错传图给你是让你知道修法是第10条,你只看我图的搜寻444没看旁的10,你最好是换脑袋.你自己说过身为法律人本就是终身学习,我欣赏,可你常没法律人耐燥耐烦,急性子很要不得,要改.我回应至此,也对于稍早错处推文致歉,还是建议发问人去问法院.本人不再回应此文没想到你回了,有道歉就好.本人不再回应
作者: v3su   2016-08-08 23:17:00
真的很对不起大家,另"烂到极致与差劲到极致与无脑极点"这骂的是我,真的是我,因为我太糟糕,所以他跟板主反应我了也非常感谢回复此篇的版友,因为您们,我真的学到好多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6-08-09 02:04:00
看到这一串真的觉得很有趣 v大 加油~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6-08-09 09:12:00
讲实话是落井下石?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8-09 10:33:00
大家以和为贵~~~~~~
楼主: pomr8177 (妈妈的味道)   2016-08-10 10:56:00
谢谢大家的回复 感动不已
作者: cchna (G好)   2016-08-11 02:02:00
推文歪的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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