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事实上已经在打官司 表示两造极可能对
本案事实是用啥法条以及怎样解释法条有不同意见
刑法方面对法规的约束是罪疑惟轻 基本上照顾被告
但是民法的话 记得这几年来最常听到的是
法官要如蒙眼的正义女神一样不偏不倚地执行
当事人进行主义
换言之 官司任一造自己找不熟法不熟程序的人打官司
输了的后果该当自己吞
撇开两造中显然有一造是肉脚的状况 只考虑两造
都是打官司的高手 这时候法官面临最艰难的状况:
两造主张的适用法条和法律解释都很有说服力
这时候法官如何决定最终适用的法条和法律解释
以便写在判决书上最能够体验法律的尊严和赋予公平正义
(而不会变成教科书的负面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