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各位先进好,
我的家人去年因为处理支票委任取款的案子被告侵权行为。
某公司的业务私吞给公司的支票(禁止背书转让),
然后转交第三人去银行办理委任取款。
该第三人拿着业务给的文件,
刻了委任取款的橡皮章印在支票后面并自己签名(含公司章)。
之后到银行办理委任取款。
该公司律师一审主张那个业务拿去办理的公司身分证明文件不是最新版。
所以我家人处理上没有尽到审核的义务,所以有过失。
但法院函询银行公会及其他银行作业办法之后,
皆表示委任取款所需身分证明文件并无限制最新版。
况且该业务所持有的公司证明文件虽非最新版,
但却是他们公司大量印制给职员办理各项业务所需。
而银行征提公司证明文件在于确认公司负责人是否有无变更,
加上票据法也无明文规定最新版,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我的家人无过失,不需负责。
对方上诉二审后开了二~三次庭左右吧...
法官竟然直接问我家人的律师说利息(损害赔偿的)从某某天开始算没问题吧?
之后只说了双方有问题的话二周内提出就退庭了。
请问一般民事案件法官会这样直接问当事人吗?
会这样问是否代表几乎要败诉了呢......?
实在心急如焚,望有经验的先进不吝解惑,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