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rockf2 (mi)》之铭言:
: 想请问考选部人员接获本人电话
: 本人致电询问是否有收到报名费
: 希望其查明
: 因本人有事烦忙
: 即留下电话希望考选部联系
: 但考选部未与本人联系
: 最后发函退本人件
: 请问这在民事或行事上
: 有告诉可询告吗 谢谢
http://www.exam.gov.tw/public/Attachment/442214164860.pdf
缘诉愿人于 102 年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报名期间
,报名本项考试台北市录取分发区三等考试电子工程类科(以下称
系争考试类科),经考选部审查结果,诉愿人缺缴报名费、相片及
学历证书影本等费件,该部乃于 102 年 10 月 8 日以手机短信通知
诉愿人补件(补件编号为 B0800),并于 102 年 10 月 14 日以选特
四字第 1021501221 号书函通知诉愿人补件。诉愿人虽于 102 年 10
月 16 日检寄补件资料,惟信封上注明诉愿人报考本项考试另一电
力工程类科补件编号“B0616”。为保障诉愿人应考权益,考选部
承办人于 102 年 10 月 17 日再次拨打诉愿人住家电话,请家人转
知诉愿人尽速完成系争考试类科之补件。嗣诉愿人于 102 年 10 月
21 日致电考选部电话接听人员表示先前补件错误,所补费件应为
系争考试类科,并非电力工程类科,要求考选部将电力工程类科
所缴费件移转至系争考试类科,该部承办人员为确认诉愿人的意
愿并请诉愿人以书面提出申请,俾凭办理,经多次拨打诉愿人可
联系之移动电话均无人接听,并传手机短信通知请诉愿人回电,
均未接获回应,考选部无从据以办理变更考试类科,该部爰于 102
年 10 月 29 日以选特四字第 10215015354 号函(以下称系争处分函
)函知诉愿人其报名系争考试类科考试予以退件。诉愿人不服,主
张其于期限内补缴费件,且于电话中表达系报名系争考试类科,
亦留有电话,惟考选部并未与其联系通话上云云,于 102 年 12 月
6 日(收文日期)经由考选部向本院提起诉愿,案经考选部移由本院
审理并检卷答辩到院。嗣诉愿人于 103 年 1 月 6 日补充诉愿理由(
误缮为再诉愿状),并经考选部补充答辩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