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5号我到垦丁玩, 从高雄的租车公司租了一台小客车两天
从租车处离开后, 第二个红绿灯刚离开终止线,
就被第二车道车辆撞到我的右前方, 事故初步判定结果已经出炉
http://ppt.cc/NMY3 (google云端硬盘)
对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8条第1项第4款
也就是说...左右转弯不依规定驶入转弯专用车道
双方都有责任险, 车辆维修都没有问题
问题在于我的车是"租赁车", 车行主张有一条营业损失的费用
维修期间的营业损失(5天)必须由我先付,
等事故鉴定出炉以后, 才由我向对方求偿,
但对方不接我电话, 不想跟我谈的样子, 请问我有什么方法可以去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