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问这行为是否构成伪造文书?

楼主: bachiku (梦想起飞)   2014-07-19 00:49:49
如题
原po在代理商担任维修工程师
原厂的零件有瑕疪,所以需要到各个客户端(医院)做更换零件的动作
需要客户在维护单签名,确认有更换才行!
实际上也有到客户端去做更换零件,也请客户在维护单上签名
因为原厂急着要,所以我们工程师隔天就寄回总公司
请总公司收集各分公司之工程师所处理的维护单,再一并寄给原厂
但是助理有一间客户的维护单遗失了...
时间紧急,来不及去客户端重新签名
所以情急之下就自己重写维护单,也自己签客户的名字上去
因为一式两份,所以原先的维护单 客户签名时,已经有给客户收执
寄回总公司的因为助理弄丢了,于是再自己签一份(就没给客户签名,直接自己补签)
但这样公司主管看到前年的客户签名说这个不是客户自己签的
说要告我伪造文书~.......
想请问版大的专业人士﹕
原厂交代的事情实际是有去做,也请客户确认签名
一式两份,所以客户那边也留存收执联
但因为助理将要给原厂留存的维护单弄不见,所以我再自己补签(客户名字)
再把我自己签客户名字的维护单给总公司
这样如果总公司要告我伪造文书,是否成立??
我查网络一下,有三要件
本罪之构成要件有下列三项:
一、须为文书:所谓“文书”就是记载思想表示之有体物而言,它具有思想之内容且明示
或可得而之做成名义人,而能在法律交往与经济交易中充当适格而明确之证明。“文书”
又可分为私文书、公文书及刑法第212条所列之特种文书。依刑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称
公文书者,谓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文书。”即指公务人员基于其职务,所作之文书而言,
例如:户口名簿、驾照、公立医院制作之医疗单据;而私文书即指非公务员制作之文书或
公务员非依职权所制作之文书,例如:私立医院制作之医疗单据、签帐单、个人信件;另
特种文书则系指刑法第二百十二条列举之护照、旅券、免许证、特许证等以及关于品行、
能力服务或其他相类之证书、介绍书,例如:汽车牌照、身分证、大学毕业证书等均是。
二、有伪造、变造之行为:所谓“伪造”系指无制作权者制作之虚伪文书而言,亦即就真
实文书之内容加以窜改而导致其本质改变者或假冒、捏造他人名义制作之文书;而所谓“
变造”之行为是指无权修改文书内容之人,擅自更改其内容而言,亦即就真实文书之内容
加以窜改而并无导致其本质改变者即是。
三、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所谓足生损害,不仅以实际上发生损害为必要,亦须有足
以生损害之虞者。若仅具有伪造、变造之形式,而实际上并不足以生损害之虞者,不构成
伪造、变造文书罪。(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四五七号参照)
这份维护单是公司的制式维护工单...上面是空白的
做的工作就自己填写上去,应该也没危害他人权益~
麻烦各位了!!
谢谢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4-07-19 01:04:00
之"虞"者 查字典 把这字的意思搞清楚 或者这句话 = =
作者: SoaringHawk (疾光)   2014-07-19 07:49:00
要直接争辩”之虞”的意思,就是如果真有,你就…
作者: chrisredfiel (深蓝)   2014-07-19 08:01:00
伪造与真实情况相符之文书 是否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实务上正反意见都有 简单说就是个案判断....
楼主: bachiku (梦想起飞)   2014-07-19 19:48:00
谢谢大家的指教..这样我有比较了解了~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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