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同性恋讨论

楼主: cwy0317 (make it so)   2015-07-10 03:46:56
※ 引述《startwinkle (星烁)》之铭言:
: → bluebrown: 主张写在州宪法,那问题就又回到正当程序条款了 07/10 02:17
: → bluebrown: 毕竟正当程序条款在联邦宪法,州宪法也不能牴触吧 07/10 02:17
:
: 所以我就很纳闷,全民公投弄出来的州宪法,对这些大法官来说不是正当法律程序XD
所以就是要区分他的due process前面有没有加上 substantive
加了的话就直接把那三个英文字理解为“概括基本权”
尽量不要再去用“程序”的字义/概念去理解,避免混淆
(虽然台湾大法官跟教科书还是照字面翻译为“实质正当法律程序”....
但也不能怪台湾翻译,毕竟英文就是那样写
不要说台湾人会弄混,法学院的1L也会弄混...
你后面摘录的原文翻译也说明了讲这件事)
然后州宪法不能牴触联邦宪法基本权规定 就算是公投或写入州宪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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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luebrown: 公投不是正当法律程序,已经提过了。 07/10 02:25
: 上篇的文章是问句,现在则是肯定句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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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投制宪还不是正当法律程序,不然你觉得少数司法菁英专制的民主性与正当性比
: 全民参与的直接民主还要高?
所以这就是弄混之后的理解跟推论.......XDDD
剩下恕删
作者: startwinkle (星烁)   2015-07-10 11:41:00
恩,所以现在正反两方的大法官的争点在,同性婚姻是否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5-07-10 11:48:00
应该说,如果没有危害要怎么禁止纳入保障?https://www.ptt.cc/bbs/NTU/M.1435493106.A.511.html我认为那四位其实理由蛮烂的,老调重提。事实上宪法学的角度不见得支持这样的说法。
作者: startwinkle (星烁)   2015-07-10 12:06:00
某人又认为他的宪法学比终生在此的大法官还要优秀了
楼主: cwy0317 (make it so)   2015-07-10 23:22:00
uka:其实没有危害尚不代表就要用基本权的强度去保障所以甘迺迪花了非常多篇幅在论证要被保障的原因包括法及与法相关的社会实践 形成新的基本权对抗投票民主人社领域能把老调弹好的已经是高手 提出新调的叫天才还不要说法学的基调 尤其美国还是“向后看”的正义观甘迺迪的多数意见书也是被骂实质保守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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