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artwinkle (星烁)》之铭言:
: → bluebrown: 主张写在州宪法,那问题就又回到正当程序条款了 07/10 02:17
: → bluebrown: 毕竟正当程序条款在联邦宪法,州宪法也不能牴触吧 07/10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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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就很纳闷,全民公投弄出来的州宪法,对这些大法官来说不是正当法律程序XD
所以就是要区分他的due process前面有没有加上 substantive
加了的话就直接把那三个英文字理解为“概括基本权”
尽量不要再去用“程序”的字义/概念去理解,避免混淆
(虽然台湾大法官跟教科书还是照字面翻译为“实质正当法律程序”....
但也不能怪台湾翻译,毕竟英文就是那样写
不要说台湾人会弄混,法学院的1L也会弄混...
你后面摘录的原文翻译也说明了讲这件事)
然后州宪法不能牴触联邦宪法基本权规定 就算是公投或写入州宪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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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luebrown: 公投不是正当法律程序,已经提过了。 07/10 02:25
: 上篇的文章是问句,现在则是肯定句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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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投制宪还不是正当法律程序,不然你觉得少数司法菁英专制的民主性与正当性比
: 全民参与的直接民主还要高?
所以这就是弄混之后的理解跟推论.......XDDD
剩下恕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