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文长,就只好直接回文,之后直接在本文内做增添
在罗伯兹大法官论述中,也有叙明跨种族婚姻跟这次的同性婚姻的不同,
正面回应你的提问
五法官倚赖几个主要案例去论证结婚权是基本权利:
在Loving案中,禁止跨种族通婚被视作违宪;
在Zablocki中,未交赡养费的父亲仍有结婚权;
在Turner中,限制囚犯结婚也是违宪。
但这些案例并不能证明,“只要任何人想[按他的方式]结婚,他就有宪法权利去结婚”,
而且“以上案例没有一个涉及婚姻的核心定义:一男一女的结合”,更“没有提及逼令州
修改婚姻定义的权利。”
总结而言,“上诉方和多数法官都没有列举一个判例或其他法律资源去支持[同性婚姻的
宪法权利。这样的判例不存在,而这已经足够驳回他们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