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时代,同性恋当然是上帝所不喜悦的,
就连到了新约保罗也不认同同性恋的行为,
然神爱世人,所以我们依然要"包容"同性恋的行为,
但是,包容并非认同,就像我包容我家人脾气差,
但是不会认同我家人脾气差这件事情是对的,
更不会立法,使它们任意发脾气的行为,成为一种权力。
我个人的小小浅见,还望指教。
※ 引述《HoshiRyou (凉)》之铭言:
: 各位板友大家好
: 今天和一位基督徒朋友讨论到同性婚姻问题
: 因为之前看了姚立明的重磅新闻
: 他以基督徒的身份支持同性婚姻立法 引起我的兴趣
: 姚说: 他认为基督徒反对同性婚姻是错误解读圣经
: 支持同性婚姻更彰显圣经所说的爱人如己 同性恋者也该得到他被剥夺的权利
: 然而 我朋友说: 这样解读圣经只会越来越沉沦
: 今天我们尊重同性恋者帮他们立法
: 那么之后就会有三个人想要一起结婚 或人兽恋 或父女恋
: 这一点的逻辑我有点无法反驳
: 我说: 现在最重要的是要保障同性恋者在法律上的权利
: 例如:临终前能合法地把财产交给心爱的人, 能由心爱的人做为自己法律上的家属
: 人兽恋没有保障的必要 动物也没办法帮人做什么事情
: 父女恋也不必保障 因为他们本来就是家属
: 多人结婚就有点说不上 假设ABC三人 A死了要把财产给BC 若只保障AB C就没了保障
: 但想到要为多人结婚立法又有点不沦不类 肯定是违背圣经不会有解读歧义
: 不知道大家针对这点的逻辑有没有正反方的意见可供参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