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基信版板主amosvalen 回避检举裁判

楼主: uka123ily (NUNCA MAS)   2015-04-22 00:23:15
※ 引述《amosvalen (黑键与白键)》之铭言:
: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铭言:
: : 我认为我的检举案,被检举人的恶意十分明显,即便我已经解释为何这些言论具有恶意。
: : 但对方仍然不为所动,甚至坚持要继续使用,这就是你要的意图与脉络不是?
: 对方不为所动为什么? 我认为是你的解释也有侷限之处
: (1)甲这个字到底是对同志的代名词还是人身攻击语?
: (2)如果你是同志,而对方认为甲这个字只是代名词,那他只是描述一个事实而已
: (3)如果甲是人身攻击语?为什么你说了算?你代表了所有同志族群吗?
: 还是你有拿下大法官的身分?由你统一解释全国法令??
我很清楚表示,甲甲跟其他衍生用法,源于西甲大战的嘲笑。
第一,甲甲这类的称谓就其历史脉络本来就是贬抑的意思,加以考察被检举的用法,
你有办法辩护他是不具恶意或贬低?
第二,问题并非在于他是否为代名词,而是他是否企图建立一种恶意的语意。
利用甲xx或什么菊花是不是一种以特质或嘲笑不当连结族群的语言?
我不知道这里的事实是什么事实? 同志=甲X或菊花XX是一种事实?
第三,我是检举人,我也没有说我说了算,不然就不会来这里申诉。
这个规范性判断的成立你看要用道德实在论还是非实在论都可以。
: : 客观与通念非可并用的说词,
: : “客观”为形上学自有自在的概念,而非价值通说的描述。
: : 也就是说客观在概念上处理是,A=A的问题,而非,大家认为A不好的问题。
: : 白痴具有贬抑意涵,不需要强调这是“客观”的事实。
: : 因为不同价值概念的汇集本身是无法“客观”描述的。
: : 只要被检举人无法解释白痴不是贬抑他人的意思,就可以认为是贬抑。
: : 这个在法哲学的讨论有很多,即便大法官也会有这种法哲学ABC的谬误。
: : 例如:在学界及社运界恶名昭彰的617号解释。
: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 : 其所谓的“或对其他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就是一例。
: 我觉得这是耍嘴皮子罢了。
: 今天法律的后盾是政治力,
: 今天我去国考,看得是这些大法官的释宪文,不是你的网络作品。
: 今天你可以在网络上痛干这些大法官犯了你的法哲学ABC的谬误。
: 国考会去出你的见解吗? 法院会用你的判例吗?
: 我的版规的第一条就是以本国法律为指导,不是你的网络作品,
: 今天走出网络,下一个审你这些见解的人是谁?
: 就是你所痛干的犯了你的法哲学ABC的谬误的大法官徒子徒孙
: 他们就是看许宗力 翁岳生的作品考上的
: 不然大家来行政法院解决 OK~~~
你应该从我的主张去辩驳,而不是针对我是谁去否定我的言论。
你的情绪发言不需要再回应,你自己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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