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特休未休完扣考绩

楼主: dayend (神無月)   2017-10-06 00:57:44
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应依下列规定给予
特别休假:
一、六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满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满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前项之特别休假期日,由劳工排定之。但雇主基于企业经营上之急迫需求
或劳工因个人因素,得与他方协商调整。
雇主应于劳工符合第一项所定之特别休假条件时,告知劳工依前二项规定
排定特别休假。
劳工之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雇主应将劳工每年特别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数所发给之工资数额,记载
于第二十三条所定之劳工工资清册,并每年定期将其内容以书面通知劳工

劳工依本条主张权利时,雇主如认为其权利不存在,应负举证责任。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条规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有颜色的部分,告诉人资与公司几件事:
1.特休的安排与处置权在劳工。
2.资方想要微调劳工处置特休的选择时,要进行协商调整,
所谓协商,就要有双方都认可的白纸黑字存底。
最后反问贵公司一件事:如果扣考绩=实际上扣到钱,而且被记载在公司规章里。
被劳工检举公司变相地减少未休且法定应得的特休工资
时,公司有没有举证配套措施举证其领足未休之日薪资
权利不存在?
有能力举证就这么做吧!
没能力举证的话,要留条规则证据让员工检举有所本?
我没有要恐吓资方,只是提出很值得思考的问题而已。
凡事有互相协商并保留弹性都是好的,但威胁胁迫或硬性规定我个人会觉得觉得
有些超过。
劳动基准法,基准法这几个字展现的意义是“这是最基本该遵守做到的”,并不
表示足够良善,要是连基本的法律都得想东想西地钻洞,人资到底是钻法律漏洞
的工具?还是真的在人力资源上做通盘的衡量与给予公司最佳决策?
不一定要认同我,这只是我个人的看法而已。
※ 引述《jacky83 (duncan618)》之铭言:
: 各位HR前辈好!
: 如题,在法律上没有找到说这样是可以还不可以(不知道是不是我没找到)
: 既然没有违法,高层当然就觉得这样做合理(强迫你休完特休)
: 不过我想问的是,遇到这种情况,有什么比较好的说法可以说服高层这样不近人情!(有
: 些人就是不想休换钱,或是想留着万一有急用的时候)加上考绩影响奖金,所以能争取的
: 当然尽量争取~
: 拜托比较会讲话的前辈传授一下~谢谢
: 不知道能不能问这个问题,如果不行我再自删!
作者: jacky83 (duncan618)   2017-10-06 09:12:00
谢谢版大回答,但这边又延伸一个问题:如果高层说,你特休未休完的钱我有发给你呀!考绩本来就是我怎么打就怎么打,打多少你就拿多少,跟变不变相减薪没有关系!这时候这个解释是不是也站不住脚了...?
作者: noxwhere (Daphne)   2017-10-14 12:21:00
劳基法规定员工得请事假和病假,但也有公司明定请事假,病假扣绩效分数,相对影响年终,升迁和调薪。针对此部份劳工局表示公司无违法喔,因为政府法规未明定请事假,病假不得扣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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