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小妹所从事的工作先前的制度是:约聘人员,上班17个小时,做二休一,薪
35000元,如有加班另计加班费或予以补休。
碍于超时工作,先前资方并未签订任何聘雇契约。
但二月底资方说要调整成符合劳基法规范的工时,要和我们签约,而且三月一号马上就要
实施,新制是:约聘人员,一周上班五天,每天上班时数8小时,薪28000元,如有加班另
计加班费。
小妹查了一下新制劳基法,其中第30条提到‘雇主不得因正常工时之调整变相减薪’,不
晓得是否适用于小妹的案例上?
另外请问如果小妹想和资方谈,有没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呢?或是对方不合理的地方可
以提出的?
先感谢各位大大宝贵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