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依劳动基准法第15条:“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3年者,于届满3年后,
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于30日前预告雇主。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
应准用第16条第1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注:第16条第1项规定其预告期间为:
一、继续工作3个月以上1年未满者,于10日前预告之。二、继续工作1年以上3年
未满者,于20日前预告之。三、继续工作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告之。〉
劳基法好像有对于几天前提出离职有相关规定
但公司新发员工手册要求一律60天提出离职,并以直接公布的态度
不可表达意见
请问:公司可订定超越劳基法权益的规定吗
有没有什么在《不可表示意见》的状态下 有没有什么法条 命令 判决
有相关的 不可以一律强制多少天 不合乎劳基法的规定的文字以为因应??
google半天 可能是我关键字下的不对 找到的只有条文
想来请益专业的人资。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