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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同事于今年度2/17日提离职~
没有预告 2/17下班前才突然的告知老板他接下来的7个上班日要使用特休
经查证这位同事去年2/2到职~确实是拥有7天特休日没错
但当下老板就已经告知他不同意他这样的使用特休方法
同事当下说 那他就做到今天(也就是2/17)
2/18我已经将该同事退保
想询问的是~因为查证过相关法规但界线模糊
1.到职满一年
虽然确实有特休~但当下是同事自己说他只要做到2/17
想询问这样特休是否应该换成日薪补贴?
2.没有预告离职
下班前告知就离职走人 没有给公司就该职务找人的时间
若老板狠一点 是可以向该同事索赔公司的损失赔偿?
另,就劳基法第38条的休假规定
特休是为了让劳工充分休息,而非用以换取工资。
所以当劳动契约终止或年度终结时,劳工未休完之特别休假日
如果是劳工自己选择不休假,不是雇主不让劳工休假,
等于劳工自己放弃了休假权力,雇主可以不发给工资。
上述的情形也适用劳基法第38条的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