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中报告

楼主: roc78107 (大头)   2008-05-12 21:33:18
要讨论意图与行为是否具有可分离性,为了避免定义上的歧异而造成No substantial
disagreement without verbal agreement. 所以我将行为定义为“充分的被自由意志所
推动的自由事件”、将意图的定义线暂时搁置留待下面的讨论,所以,问题也就等价于“
充分的被自由意志所推动的自由事件,若抽离意图,是否有意义?”
先从学界对于这个主题的看法切入。支持意图与行为可分离的James Rachels 举出拜访祖
母与终止治疗的两个例子来说明:就算是做同样一个行为,但是意图还是能够不一样;另
一方面,Sullivan则提出 “there are no intentionless choices”认为行为如果抽离
了意图,则行为便会消失、没有了意义。两者的主张都让人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矛盾相斥
的主张是不会同时正确的,所以问题就出在于:两者“意图”的定义并不相同,之前有提
到意图可分为:伴随性意图与目的性意图,James Rachels 所说的意图,是指目的性意图
,也就是我们日常生活在用的“目标”,就这点来说,意图与行为的确是可分离的,因为
我们就算是目标不同,还是有可能或做同样的行为,例如:骑脚踏车,有些人的目标可能
是做中短距离的移动、有些人的目标可能是健身。而Sullivan 所用意图的定义则为伴随
性意图,也就是非预期事件后果的意图,每一个行动背后必定伴随着一特定的伴随性意图
,拿James Rachels举的拜访祖母的例子,如果把伴随性意图抽离开来,拜访祖母就变成
了这样的描述──“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同时在一空间内”,又因为我们定义了行为是充份
由自由意志所推动的自由事件,所以随着把伴随性意图渐渐抽离,会使得这一个“动作”
由自由事件的一端,渐渐的移动到不属于行为,完全由因果等自然法则推动的自然事件。
我认为一个行为所必然具有,且不能抽离的伴随性意图就好比是“前提条件”,行为必须
具备了前提条件,我们才能进一步的去认识目的性意图。否则,如果现在伴随性意图不存
在了,行为转变成动作,那么讨论目的性意图也就变成毫无意义了,因为目的性意图是预
期事件后果的意图,举刚刚说过的例子:“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同时在一空间内”,我们几
乎是不太可能去讨论预期这个“行动”后果的意图,也就是目的性意图。
最后,因为意图在上面被我们二分为两类,所以关于“意图与行为可分离否?”我的结论
是“在伴随性意图没有被抽离的情况下,目的性意图是可分离的;而当伴随性意图被抽离时,讨论目的性意图也显得没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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