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二 罗盛华
内文摘要(从伦理学行为理论谈结果主义)
1.谈到描述,很明显地,任何描述都必须运用观念,而这也就意味着,行为描述与具体真
实的行为之间会有着传统哲学所谓普遍概念(共相)与个体(universalia et res)之间
的差异。任何观念都是抽象的,行为描述既须运用观念,就必然具有某种抽象性。这种抽
象性使得它虽然能道出行为某些真实的面相 — 否则就不是正确的行为描述了 —,但也
常常使得它不能将具体行为的一切内涵表达出来。可惜在大部分的伦理学讨论中,这个差
异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2.不过,尽管这个区分具有语言沟通上的实用意义,必须注意的是,无论是建构行为的结
果,或是非建构行为的结果,它们都是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换言之,它们都属于行为整体
结果的一部分。当然,有时候在语言上不太容易将那些建构“行为”的结果称为“结果”
,因为,按照定义,这些结果属于行为本身。然而,不要忘记,这里所谓的定义,也只是
实用的,而非本质上的定义。在判断行为的道德性时,不论行为描述如何区分行为本身与
结果,一切结果都该纳入考量。
3.谈到道德判断,当代伦理学愈来愈意识到,由于对象的不同,事实上有两种相关、但范
畴不同的道德判断。它们分别是对行为者或对行为本身进行的道德评价。对应这两种道德
判断,学者引入了“道德善恶”与“道德正误(对错)”二词,来作为区别。“道德善恶
”用以评价人的道德性;“道德正误或对错”则用来描述行为的道德品质。此一观念之区
分甚为重要,许多相关的学术讨论所以流于口舌之争,原因就在于疏忽了善恶二词的多义
性以及观念内涵定义精确的重要。
4.善良的动机既然关心并追求道德上正确的行为,那么,什么是道德正误的问题,就有别
于什么是善的意志的问题。如果同时又说善的意志能规定行为的正误,这不但在理论上是
一种循环论证(petitio principii),而且在实践上也是极危险的错误:以为善意能够
将恶行合理化;以为只要有善意,便什么都可行。由此看来,意志的善恶并不能决定行为
本身的道德正误;相反的,意志是否关心行为的道德正误,却可以彰显行为动机是否善良
。“道德善恶”与“道德正误”之间,有一种不对称的关系(Asymmetrie)。
5.诚然,道德在某些方面应具有自律的性格,例如在动机上,人应当为了道德义务本身的
价值而行动,而不应当是为了行为所产生的其他外在价值,例如名誉、晋升机会等等。另
一方面道德自律也指道德法则的自律,这是说,道德义务不应以外在的权威为理由。不过
,这并不等于说,道德义务是毫无理由的。若道德义务毫无理由,人又何必遵循它呢?按
照相称主义的看法,道德义务的理由正就在于行为所涉及的价值;道德法则的存在,也正
是为了要维护某些价值的实现或避免某些价值的伤害。依此,所谓“行为的道德正确性”
也应当是由行为所实现的价值来规定。道德上正确的行为或道德上应然的行为就是那些能
实现最大正价值或能避免产生较大反价值的行为。
6.道德应然以价值实现为基础。道德上正确的行为就是,从人性整体(Gesamthumanum)
考量时,能实现最大价值的行为。
心得与反省
本篇前半部花了很大篇幅谈行为描述,我认为非常必要,因为生活中常遇到两个被描述为
相同的行为,我却有不同评价。这一方面或许是我不够理性,没有掌握道德评价的真正原
则,而被情绪、立场等影响;但也很有可能是行为描述没有以相同标准对待两不同行为。
但关于引文的前两段我却有一些疑问,因为描述每个独立的行为时,不可能完全把行为内
涵全部描述出来,因此必须进行抽象化,但不同行为要如何被抽象?不同的行为要共同具
有哪些性质,才可被抽象为同一类的行为?一个可能的答案或许会是:所有规范因素都相
同的行为就是同一类的行为。但这种答案似乎是循环论证,因为我们要探讨行为描述,正
是因为关心行为的规范因素有哪些,但在描述行为时又必须依规范因素将它们分类、抽象
化。但我仍赞成第二段的主张,并且实际生活中可以以此反省,在考虑行为的所有结果后
,就不会有道德判断厚此薄彼的问题,人际沟通也比较不会因为描述不同、互不理解而产
生争执。
关于第三段我则是有较强的直觉赞同,因为用“善恶”来描述行为是较为模糊的,我常觉
得这样说就如同说“电脑是善的”一样,意义不是很好理解,行为有一定的客观性质,这
个客观性质会决定它是不是我们该做的,用道德上的“对错”来表达我们该做与否,比“
善恶”更加清楚,善恶较常用于描述人,用来描述行为则常使我们混淆,认为出于善意的
就是善行。在中国文化中,很多人犯了第四段所讲的错误,以为只要出于善意,自己的所
有行为都可被合理化。我认为真正有善意的人会关心行为的结果,不会事后才说“可是我
是为你好!”这种话;相反地,这句话很常被用来做为自己疏忽甚至不道德的行为的借口
。一但这个原则被大众所接受,我们在任何时候面对任何质疑都可以说自己出于善意,甚
至可能会在天人交战时,自欺欺人地在大脑中放进一句话:“我这么做是出于善意”,一
方面先预备好被批评时的说词,一方面将自己懒惰不想了解行为的结果的心态,或贪图利
益的真正动机隐藏起来,让良心能安一点。因此,我们可以把关心行为的结果,视为善意
志的必要条件之一。
我认为,第五段提了批判义务论最重要的论证之一:“若道德义务毫无理由,人又何必遵
循它呢?”如果一个行为是我们该做的的原因就是因为它是我们的义务,而没有其他方式
可被我们理解,则这种主张恐怕是没有意义的形式主义。如果我们该做的行为,是有理由
的,可以被我们理解,则这个理由最可能是行为的结果带来较多正面价值,因为我们很难
想像一个行为是我们该做的,而能够不以结果的方式来理解。就算是结果主义较违背直觉
的情况,例如“正义”、“不可以为了多数人利益而牺牲一个人的生命”等观念,仍是以
某种结果或正面价值的角度来思考道德问题。如果正义是一种正价值,则结果主义思考行
为道德性时应该把这种价值考虑进去,“不可以为了多数人利益而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则
是因为我们认为失去人的生命的负价值远大于其他利益带来的正价值,并且如果没有这个
原则,可能每天都会有人被杀,今天获得利益的人明天又因为别人的利益而被杀,这样的
结果大概不是我们想见到的。
第六段文则是我认为结果主义的核心概念,但这句叙述也面对一些问题,它没有提出什么
是正面价值及负面价值,因此这样的概念或许只是把问题延后。结果主义并不能根本地解
决问题,仍须配合适当的价值理论,才能对行为道德判断有更好的基础。结果主义要求考
虑“合理可预见的结果”,但什么才算是合理可预见?会不会我们人类对彼此的预见合理
性的要求太过宽松?如果我们不能确定行为的真正结果,也无法保证自己的预见是合理的
,会不会放弃结果主义,改采义务论,并想办法找出哪些是我们的义务,是比较好的做法
?
整体来说,我很喜欢这篇文章,因为老师在文章中讨论到了很多词语定义的问题,使我发
现平常讨论道德问题的盲点,特别是行为描述的部分。但我觉得这篇文章对结果主义及义
务论的争论没有太多着墨,因此我更会开始思考,道德的第一原则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