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95202005 黄炜轩
心得与反省:
由此篇所表述的一些哲学争论,其实大都源于唯名定义上认知的不同而产生,而一旦
认知的事物有所差距,事后的讨论要达成共识就自然有一定的难度,检视这个社会的许多
面向不难发现有相当多类似的例子,诸如台湾人认同的问题,如果一开始双方就对所谓的
台湾人下了不同的唯名定义,则事后的争论必然衍生,因为没有一个共通的前提作为论证
的基础,然而这是否代表这议题就没有被讨论的空间,我想是不尽然的。
由本篇的论述可知,结果主义对于“结果”的定义为“行为所实现的一切正反价值”
,而在这样的基础下,默认正反价值并没有普遍的客观标准,而对于个人存有相对的主观
性,因此下唯名定义的时候,许多人会因着自我所能掌握价值的多寡及其相应的主观认知
来诠释他们的正反价值,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似乎就必须透过一个协商的机制,让可能
是一方的正价值,却可能是另一方的反价值去作碰撞,透过双方某种程度的让步,让正价
值能够在尽可能不流失的条件下,达成共利的可能,即一加一可能小于二,但我们要让它
设法逼近二。
而阅读本篇后有一点值得反思的是,我们常常在评断一些事物的时候,因缺乏对行为
整体的掌握,而对于结果的认知是片面的,即我们通常只会看到事物所呈现的最后结果就
妄下道德判断,而久而久之这样的评断行为很容易造成人们变相对外部动机的追求,对结
果的重视而轻忽了过程,甚而遗忘了道德之所以应被遵循的规范因素。
但我想一方面许多人也不得不对结果主义理论的可行性提出质疑,一个人行为的内在
动机有时甚至连自我都不能够完全掌握,他人纵使能够尽可能地去揣测,得到的依然是不
完整的断面,而在不完全的资讯下,对他人的道德判断是否最终只能依赖行为上客观的道
德对错,去回溯他人意图的可能性,由此建构的善恶是否终究流于表象而无法本质上去评
断,而对行为者意图的完全探究终究只能是一种奢求呢?另一方面,结果主义与相称主义
宣称,行为的道德正确性完全由行为可预见的结果来决定之,若是如此,行为者出于主观
认知上的善意,而行为者本身也确实尝试尽力的去认知,然而有无可能所为却依旧是不可
避免之恶呢,即个人所认知的善,往往会被一种集体社会所呈现出的片面价值所蒙蔽,即
许多片段而零碎的被个体认知的善,真有办法建构出一个善的集合吗,有无可能在尝试建
构善意志的同时,人类也无可避免的因着自身的有限性而瓦解了建构的可能性呢?
若姑且不论后设的问题,对于正负价值如何取舍我想也会是一个相当麻烦的课题,很
多应用伦理学实务上的例子比比皆是,如适度的说谎在陌生的环境下似乎被归类为一种自
我防卫,然而这其中的道德判断又要如何拿捏?是否因为诚实所面对不确定因素的负价值
大于说谎所面对不确定因素的负价值,而说谎所导致的不确定因素与诚实所可能导致的不
确定因素,两者又要如何对照?或在这类很难将价值量化或甚至无法预期价值的情况下,
是否就予以排除在道德判断之外?属于道德上的中立呢?
另外值得思考的一点,道德判断如果只能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基础上,那对于其它的
生命型态,在我们无法与其建立一种理性沟通的平台下,是否就真的没有道德判断的可能
性?那人对其他生物的所作所为是否应列入道德评价,如果是,那是否代表人的应然就是
其他生物所必须且应该接受的?或是否所谓的应然伦理,终究是有人的侷限与不可超越性
?人类对自身的定位到底该落在一个什么样的位阶?鸟瞰过整个伦理学的架构后,我想应
会有许多更值得思考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