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雇主迟发薪资,可主张之权益?

楼主: zxz   2016-04-12 21:17:34
谢谢您详细的解答,对于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很有帮助。
※ 引述《blacknate (Nate)》之铭言:
: : 1. 去年上半年被拖延近半年才给付的薪资,之后确实都有给,
: : 如果主张劳基法23、27条好像没有意义。
: : 故是否可主张雇主赔偿“期间未收到薪资而减损的利息”、
: : 以及“一次给多个月造成被预扣所得税而减损的利息”、
: : 或甚至是其他相关损害赔偿?如果可主张,是否有法条可参考?
: : 2. 今年被拖欠迄今的薪资,是否可依劳基法23、27条要求雇主按时给付薪资,
: : 并给付前述的利息?
: 1.2.两点引用的法规没有直接关系,不建议在劳动契约的调解阶段运用
: 这个部份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将可以民法第203条,以5%为标准
: 但实务上这个东西调解人不太会碰,而且金额也不大,走到诉讼的实益也很小。
民法第203条是规定利率,若要主张雇主给利息,似乎是用民法233条?
主张的迟延利息的确很少,大约只有数百元而已。
但由于一旦让劳工局介入劳资争议调解,就可说是与雇主撕破脸了,
故尽管金额很小,还是先准备好相关资料佐证以备不时之需。
: : 3. 若拖欠为现在进行式,可否依该理由循第14条第1项第5、6款终止契约,
: : 同时依17条要求资遣费。
: 这个可以考虑,可以在欠薪期间提出
因为无心恋栈了,故可能会采取这作法 (无奈)
这期间其实已经在找新工作了。
: : 4. 若雇主之后有按时给薪,我过一段时间才打算依前述理由终止契约,
: : 是否会因为第14条第2项规定,而无法迳行终止契约,且没资遣费可拿?
: 第14条第1项第5款如已恢复不易成立
: 第6款则须在得知30日内提出
: 原则上,单位没收到钱与劳动契约是两码事,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也就是说,综合您对3、4点的回复,意即:
“若要离职加拿资遣费、利息要趁早,等雇主正常发薪后就很难了”的意思吗?
: 只是,如果是科技部的案子,倒不如绕个圈子处理
: 先写信去科技部说你是哪一个专案,学校告诉你没发薪水是因为他们没付
: 这个他们应该有过解释,看他们的回复
: 稍早我也看过科技部的,是依照各校的行政程序处理
: 学校如同意用校务基金先行垫付(以暂付或预借款处理)
: 也是可以办理的,可参考清华大学的文件P.32
: 各计画请预留人事费,少数计画余额不足影响助理薪资发放,校方同意先由校务
: 基金垫付….
: 原始连结如下:
: http://account.web.nthu.edu.tw/ezfiles/98/1098/img/1401/9-2-1.pdf
: 如果你在公立学校任职
: 以您整体性的评估,个人建议先与您的计画主持人打声招呼
: 去找学校会计室主管讨论相关程序,如果可以预借就自己跑流程
: 请忽略承办人那一关,因为办预借对他来说麻烦,会先挡你
: 如果会计室主管非常强硬,再跟对方说你会提出这个要求,到劳工局去争议调解
: 届时得用校务基金支付资遣费(科技部计画没有这个补助项目)
: 让学校选择程序,一般比较正常的公务员会选择用暂付或预借款处理
: 资遣费是未编列项目,光是说明就够他受了…
雇主是私立学校,我也有跟主持人告诉准备要采取的行动。
主持人也曾帮我向雇主过但无效,目前还没检举雇主,
最大的原因就是不想波及到主持人 (两难)
至于流程部分确实如您所说,我之前有找承办人,并询问可否让校务基金先垫付,
但被以无相关办法、无前例等理由打枪。没如您所说找会计主管,可能是问题所在…
作者: blacknate (Nate)   2016-04-12 23:15:00
3.4点我的看法跟您的解读相同私校的部分因涉及各校作法,避免争议将另外回信给您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16-04-13 01:44:00
劳务是双向契约 给付劳务报酬乃是劳动(雇佣)关系雇主之债务(相对劳工给付劳务为其债务) 给付迟延为债务不履行一种 债务不履行民法订于229-241 请求损害赔偿
作者: blacknate (Nate)   2016-04-13 21:40:00
不过损害赔偿在劳资争议的案子看起来,似乎成立的比较少,还是说楼上在调解现场有比较多这样的样态了?损害赔偿似乎出现在法院的雇佣关系诉讼比较多然后损害赔偿,这个个案似乎也不易举证相关损失,不知有无其他解法供参考?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16-04-13 22:01:00
单纯follow原po想赔很多的想法而已…所受损害和所失利自然得要自已举证…
作者: blacknate (Nate)   2016-04-13 22:28:00
大概是被欠太久气不过吧...私校拖起来很多都3个月起跳这个CASE还拖半年,这学校还蛮扯的
作者: kimari   2016-04-14 08:28:00
原po的利息也只有几百块,应该是气不过没错,但原po资遣费用的法规错了,劳基法§17用的对象是有旧制年资的劳工,原po应该以新制的劳退条例§12来算,资遣费折半,试算可参考:http://labor.kcg.gov.tw/Calculate03.aspx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16-04-15 20:09:00
没给薪是劳基法处理的 因为给付迟延造成的损失才是是债务不履行处理的 弄到损害赔偿就是让范围 例如:有以薪资购买定期基金定期寿险 因劳契给付迟延造成基金或寿险给付迟延甚或到被解约或给付不能 其为一损害面向很多 没办法一言蔽之 真想告诉 找个好律师谈谈吧所失利益并非可预期即为所失 必须具体客观可列举举例:已取得台GG工作机会具体薪资、何时上班都提好因劳契给付迟延不能解除契约又有竞业禁止(一切都是)举例 不要太认真) 而无法台GG报到..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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