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雇主迟发薪资,可主张之权益?

楼主: blacknate (Nate)   2016-04-12 12:16:05
: 1. 去年上半年被拖延近半年才给付的薪资,之后确实都有给,
: 如果主张劳基法23、27条好像没有意义。
: 故是否可主张雇主赔偿“期间未收到薪资而减损的利息”、
: 以及“一次给多个月造成被预扣所得税而减损的利息”、
: 或甚至是其他相关损害赔偿? 如果可主张,是否有法条可参考?
: 2. 今年被拖欠迄今的薪资,是否可依劳基法23、27条要求雇主按时给付薪资,
: 并给付前述的利息?
1.2.两点引用的法规没有直接关系,不建议在劳动契约的调解阶段运用
这个部份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将可以民法第203条,以5%为标准
但实务上这个东西调解人不太会碰,而且金额也不大,走到诉讼的实益也很小。
: 3. 若拖欠为现在进行式,可否依该理由循第14条第1项第5、6款终止契约,
: 同时依17条要求资遣费。
这个可以考虑,可以在欠薪期间提出
: 4. 若雇主之后有按时给薪,我过一段时间才打算依前述理由终止契约,
: 是否会因为第14条第2项规定,而无法迳行终止契约,且没资遣费可拿?
第14条第1项第5款如已恢复不易成立
第6款则须在得知30日内提出
原则上,单位没收到钱与劳动契约是两码事,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只是,如果是科技部的案子,倒不如绕个圈子处理
先写信去科技部说你是哪一个专案,学校告诉你没发薪水是因为他们没付
这个他们应该有过解释,看他们的回复
稍早我也看过科技部的,是依照各校的行政程序处理
学校如同意用校务基金先行垫付(以暂付或预借款处理)
也是可以办理的,可参考清华大学的文件P.32
各计画请预留人事费,少数计画余额不足影响助理薪资发放,校方同意先由校务
基金垫付….
原始连结如下:
http://account.web.nthu.edu.tw/ezfiles/98/1098/img/1401/9-2-1.pdf
如果你在公立学校任职
以您整体性的评估,个人建议先与您的计画主持人打声招呼
去找学校会计室主管讨论相关程序,如果可以预借就自己跑流程
请忽略承办人那一关,因为办预借对他来说麻烦,会先挡你
如果会计室主管非常强硬,再跟对方说你会提出这个要求,到劳工局去争议调解
届时得用校务基金支付资遣费(科技部计画没有这个补助项目)
让学校选择程序,一般比较正常的公务员会选择用暂付或预借款处理
资遣费是未编列项目,光是说明就够他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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