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友好,我目前在大学当科技部计画案专任研究助理(有劳健保,属劳工)。
想请教下列事项:
1. 去年初到职时被告知由于科技部还没拨款,故要等5月才有薪水。
因当时学贷还没开始还,可撑几个月无收入,故虽然不满但还是忍下来了。
2. 今年初被校方以相同理由拒绝按时给薪,
但因为要开始还学贷且家人生病住院,无法断炊这么久,
期间还曾向老板借钱应急。
由于对校方无视契约作法感到不满而萌生辞意,也不怕黑掉。
老板虽然无力为我向学校讨薪水,但也能理解我的难处而支持我寻外部管道救济。
爬文及参考劳基法规定后,整理如下,请板友帮忙看是否有误: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1. 去年上半年被拖延近半年才给付的薪资,之后确实都有给,
如果主张劳基法23、27条好像没有意义。
故是否可主张雇主赔偿“期间未收到薪资而减损的利息”、
以及“一次给多个月造成被预扣所得税而减损的利息”、
或甚至是其他相关损害赔偿?
如果可主张,是否有法条可参考?
2. 今年被拖欠迄今的薪资,是否可依劳基法23、27条要求雇主按时给付薪资,
并给付前述的利息?
3. 若拖欠为现在进行式,可否依该理由循第14条第1项第5、6款终止契约,
同时依17条要求资遣费。
4. 若雇主之后有按时给薪,我过一段时间才打算依前述理由终止契约,
是否会因为第14条第2项规定,而无法迳行终止契约,且没资遣费可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