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鸿海竞业条款 法院批苛刻

楼主: 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   2013-04-14 13:34:49
鸿海竞业条款 法院批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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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海竞业条款又惹议!鸿海NW InG网络连接产品事业群黄姓专案经理与曹姓工程师,跳槽
到同行绿点公司,引起鸿海不满,依违反竞业条款求偿合计八百六十七万余元;新北地院
法官批评,鸿海挟雇主优势,让黄、曹签订远超过保护鸿海合法利益范围的约款,该约款
“苛刻”程度已失公平且违反公序良俗,判鸿海败诉。针对法院的批评及判决,鸿海发言
体系表示,不方便对法院判决做评论,但为了维护公司的权益,将会再上诉。
鸿海︰将会再上诉
在本案中,鸿海提诉认为,黄、曹两人都可接触苹果公司有关电连接器、线缆产品及线缆
组装等诸多产品的研发、制成、行销、供应。为避免两人离职后从事相同业务,两人在任
职期间签署“诚信廉洁暨智慧财产权约定书”,保证离职两年内,不得在鸿海及其关系企
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从事与鸿海业务有关的竞争行为。
鸿海主张,前年底,两人先后以“身体不适”为由申请留职停薪,期满后均未复职,后来
发现两人竟跳槽至竞争对手绿点高新科技,因而对两人求偿合计八百六十七万余元,另要
求立即离职,在一○三年三月三日前,不得在台湾、香港或中国,从事类似工作。
曹男主张,他在鸿海时,不负责产品研发及设计,仅负责客户来访接待及专案进度管控,
更无权决定产品报价价格,无法得知鸿海的营业祕密。黄也强调,他主要负责各项线材组
装专案进度管理,非实际担任技术研发、设计或制造工作,对相关产品技术未深入了解。
两人也都反批鸿海,约定中的禁止区域包含台湾、中国、香港、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
、美国、加拿大、英国、爱尔兰、捷克、匈牙利及其他鸿海或其关系企业所在地区或国家
,范围实在太广,侵害离职员工就业权益过钜。
法官认为,鸿海未能举证黄、曹两人业务范围所接触的技术、机密或资讯具体内容为何,
无法认定鸿海有何应受保护利益存在,更无法认定两人的职务及地位足以获悉营业秘密,
再加上限制劳工就业的对象、区域、职业活动范围太大,并不合理,因而判鸿海败诉;本
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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