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对岸博主王亚军说,如果他能决定制度,他认为弊病相对来说最小的标案模式是:
1.应该是公家先公开指定了价码是某某金额(比如一百万、一千万、一亿元..)的某数额
,表示公家就是决定用这个价来买某产品。
2.然后叫各厂商拿若是依照这个价码来出货给公家的样品来比品质,品质好的经评审决议
得标。
3.日后哪次供输的产品没有达到当初送审时的品质的话,则属违约。
该博主建议的这种“购买产品的公家先指定价码,再由各投标者‘以样品品质竞标’”的
模式,可行吗?我是疑惑认为,厂商如果当初送审时的品质给的很好先抢标,得标后依然
为了赚更多钱而偷工减料,弊病的结果还不是一样、没有比较少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