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高考

楼主: abacada (放眼2006)   2014-08-03 03:37:54
2013年高考法制─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
2013. 7. 9 13:10-15:10
一、甲对乙起诉,请求法院判命乙将A地交还甲,主张该地为甲所有,被乙擅自占用,
  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请求。乙抗辩其向甲承租A地,并非无权占有。法院判决甲
  败诉确定后,甲将A地所有权移转予丙。丙乃以乙无权占用A地为由,对乙起诉请
  求返还该地。问:法院就甲乙间诉讼所为确定判决之既判力是否及于丙?乙在丙所
  提诉讼中,抗辩其诉讼标的已有既判力,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否有理由?(25%)
二、甲对乙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许可某美国加州圣塔克拉诺县高等法院判决予以执行,
  主张该判决命乙赔偿甲损害美金20万元,业已确定,并无民事诉讼法第402条第1项
  所定情形。乙抗辩其在该损害赔偿诉讼未应诉,有关该诉讼文书均由甲所委任之律
  师以挂号送达乙之台湾营业所,未受合法送达,且该判决是缺席判决,有违我国诉
  讼程序上公共秩序,应不认其效力。问:如乙抗辩属实,法院应如何裁判? (25%)
三、有关刑事诉讼法第31逃第1项“强制辩护”的规定,试问:
(一)所谓的辩护,在审判中系指“形式辩护”或“实质辩护”?请就该条之立法理
由及实务见解申论之。 (15%)
(二)法院审判期日,辩护人因事迟延到庭或中途任意退庭,可否视为已经到场“辩
护”? (5%)
(三)法院审判期日,辩护人虽有到庭,辩护人仅称:“请庭上依法判决”或只陈述
“辩护意旨如辩护状所载”,可否认为已经有“辩护”? (5%)
参考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于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人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
被告辩护:
一、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经依通常程序起诉或审判者。
五、被告为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而声请指定者。
六、其他审判案件,审判长认有必要者。
四、第一审法院受命法官定准备程序期日及处所,疏未注意传唤被告及通知辩护人,即
  进行勘验证人之警询笔录光盘。试问:
(一)该勘验笔录有无证据能力?理由何在? (15%)
(二)审判期日中,审判长讯问当事人及辩护人对该勘验笔录有何意见?渠等均表示
:“没有意见”。则该勘验笔录是否得作为证据? (5%)
(三)倘法院于准备程序中,当庭口头通知被告及其辩护人,欲行勘验证人警询笔录
之期日及处所,但被告及其辩护人明确表示“不愿到场”,并载明于笔录中,
且有签名于笔录。试问该勘验笔录有无证据能力? (5%)
不得参阅任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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