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高考

楼主: abacada (放眼2006)   2014-07-19 01:06:54
2012年高考法制─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
2012. 7.17 13:10-15:10
一、甲于民国(下同)99年7月5日起诉主张乙于99年5月1日在台北市文山区某址持棍
  棒殴打甲,造成甲受有脑震荡及骨折等伤害,迄今仍住院医疗及复健中,请求医药
  费新台币(下同)六十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一百万元整,并表明系请求之最低金额。
问:
(一)在诉讼审理中,甲陆续复支出三十万元医药费,如诉讼中未声明请求之,于法
院就前开声明为甲全部胜诉判决确定后,甲可否另起诉请求该后续支出之医药
费三十万元? (12%)
(二)对于甲所提医药费支出项目及单据,若乙对于该费用支出,是否系因该脑震荡
及骨折等伤害所导致及其损害额范围有所争执,如甲对之有证明之重大困难时
,法院应如何认定之? (13%)
二、甲起诉主张乙于民国(下同) 100年6月间某日,在台北市大安区某路段驾驶汽车一
部,因违规闯红灯而撞伤伊,造成伊受有如何之伤害等语。被告乙则主张系甲自暗
巷中突然闯入车道等语。为厘清此事实,甲因无法提出当时目击证人之名单,乃请
求法院传讯丙,因丙于案发后刚好路过该地,曾在该路旁人行道上听闻某目击证人
谈论案发经过。若乙主张丙非目击证人,不得传讯,此主张是否偶法律或法理上之
依据? (25%)
三、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决议指出:“证明被告有罪既属检察官应负之责
任,基于公平法院原则,法院自无接续检察官应尽之责任而依职权调查证据之义务
。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但书所指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之‘公平正义之
维护’事项,依目的性限缩之解释,应以利益被告之事项为限,否则即与检察官应
负实质举证责任之规定及无罪推定原则相牴触,无异回复纠问制度,而悖离整体法
律秩序理念。”试从理论与实务观点,详附理由说明,案件经起诉后法院审理中,
检察官之举证责任与法院职权调查义务间之分际应该为何?被告要否负举证责任?
(25%)
四、某日甲与朋友三人在张三所经营的餐馆用餐,无意间甲碰撞到隔桌以A为首的四人
  中一人;A乃与甲理论,过程中两人话语不合,两群人大打出手,多人挂彩。警方
据报到达现场,欲将闹事者带回警局处理之际,甲不悦,心想曾向张三赊帐未还,
一定是被张三借机报复而出卖报案,因而于警察面前胡乱指摘说,张三的餐馆三楼
房间藏有枪与毒。警察顿时错愕,二话不说直接冲往三楼搜扣,果真如指摘内容,
意外地起出制式手枪二枝、子弹五十发、安非他命五十公克;执行搜扣行为后,警
察也取得张三同意搜索的签章。试问本案警察搜扣行为合法否?所搜扣的枪、毒品
有无证据能力? (25%)
不得参阅任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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