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高考

楼主: abacada (放眼2006)   2014-08-02 17:23:21
2013年高考法制─刑法
2013. 7. 8 15:40-17:40
一、甲系法院通缉之被告, 102年3月1日酒后已勿能安全驾驶,仍骑乘机车失控擦撞
行走于路边之乙,乙遭机车撞击倒地后脸部受伤流血,甲见乙车祸脸部流血,竟骑
机车加速逃逸,嗣因目击之路人追逐而将甲拦下并报警处理。员警到场后对甲实施
酒测,测得其呼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 0.9毫克,乃对甲开单告发并迳行拘提。
甲为隐瞒其通缉犯之身分,于该员警制作之执行拘提单“被通知人签名”字段,伪
签其弟A之姓名后将通知单交还员警。其后于侦查中经检察官查得上情。问甲应负
何罪责?请分别说明之。 (25%)
二、张三于 100年间参加某市某届里长选举,于投票日前,基于当选为目的之犯意,对
于选举区内有投票权之里民50人以每票新台币 500元行贿,而陆续期约该50名有投
票权之人于投票日票投张三,嗣经人检举而查获。问张三所犯投票行贿罪应如何处
断? (25%)
三、想像竞合与法规竞合(法条竞合)有何异同?试申述之。 (25%)
四、张三、李四平日相处不睦,张三因心怀恨意,欲使李四双脚残废,乃于100年5月间
教唆王五伺机持刀将李四双脚砍断,王五接受张三教唆后,亦决意持刀砍杀李四双
脚使其残废。然于动手前,因口风不紧,将上情透露给李四友人赵六。赵六得知该
消息后迅速告知李四应防备受害,经李四报警而查获张三、王五。问张三是否应负
教唆重伤害罪责? (25%)
不得参阅任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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