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高考

楼主: abacada (放眼2006)   2014-08-02 22:13:43
2013年高考法制─商事法
2013. 7. 9 9:00-11:00
一、A公司自日本进口野马牌联合割稻机共6组,分装于3只平板货柜(Flat rack
container)中,由日本制造商C公司委托B航业公司(以下称B公司)自日本运送至
  台湾基隆,并由B公司签发受货人为A公司之载货证券,该载货证券载有:“整装
  整拆”,或称“自装自计”(CY/CY) 等字样。嗣A公司于台湾受领该机器时,发现
  其中5组割稻机有严重潮溼情形,经化验后证实系受海水侵入受损。经查A公司主
  张,B公司为运送人,仅将该3只平板货柜装载于甲板上,于运送中对该货物之堆
  存保管,既未善尽照管义务,使之受海水湿损,致A公司支出修理费及公证费 120
万元,应负赔偿责任。反之,B公司则主张,系争割稻机系采“自装自计”(CY/CY)
方式,由托运人自行装入平板货柜,覆蓋外包装后交伊装船运送。因此,B公司主
  张其收受该平板货柜时,无从知悉内部货物状态,且于运送途中,承运船舶又未发
  生故障,或遭遇事故,交付受货人时,更经确认外观状况良好。受货人拆开外部包
  装后,发现机器有锈蚀之湿损现象,并非由B公司之行为所造成。试问:若A公司
  以B公司未将平板货柜堆放于船舱内,竟将该3只平板货柜装载于甲板上,显然未
  尽货物照管义务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有无理由?反之,B公司则以该割稻机于托
  运时,C公司系依A公司之指示,只先以塑胶布(塑胶PE膜)包裹,并以绳子綑绑于
  机器底部后,外层再以帆布覆蓋,并将帆布以木条固定于平板货柜之木底板上,有
  包装不固之情形,以资抗辩,有无理由? (25%)
二、甲因向友人乙借款新台币 500万元,期限1年,约定民国96年1月10日返还,年息
10%。甲为担保本金及利息之支付,乃分别签发面额新台币 500万元及50万元之无
  记名本票各1张,本票正面均分别记载发票日为民国95年1月11日、到期日为民国
96年1月10日,该二张本票并由甲之配偶丙签名保证。乙其后将票面金额 500万元
  之本票记名背书转让给友人丁,以清偿对丁之借款,丁再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
其后,戊于民国96年1月1日死亡,戊之唯一继承人己迟至民国 102年7月1日始
发现有该本票之存在。乙则因与甲交情甚笃,知悉甲之经济情况不佳,亦迟未行使
  票据权利。若乙与己于民国 102年7月5日向甲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遭甲拒绝。
甲对乙主张利息债权只有5年短期时效之抗辩,且对己抗辩其非正当权利人。试问
  :甲之主张有无理由?又若乙与己向保证人丙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否合法?
(25%)
三、A公司以经营连锁餐饮为业,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1亿元,股票尚未公开发行,自
  民国96年1月1日设立后,虽颇获消费者青睐,名号响亮,却因人谋不赃,长年亏
  损。甲、乙、丙、丁、戊等五人为A公司之原始股东,并长期担任A公司之董事,
  其中甲被推选担任A公司之董事长。己、庚则于民国 101年2月1日向A公司之董
  事戊购入股票,分别持有A公司已发行股份之4%及6%,其中庚并于A公司民国 101
年度所召开之股东会当选为监察人。若股东己怀疑A公司之会计帐簿长期作假,乃
  向法院声请选派检查人,以检查A公司民国96年度至 100年度之业务帐目及财产情
  形,法院应否裁定许可其声请?又若监察人庚以持股6%股东之身分,向法院声请选
  派检查人,是否合法? (25%)
四、甲现年30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经A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称A公司)业务员乙之推
  介,于民国 100年6月1日向A公司投保人寿险及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分别为新
  台币 200万元及 500万元,并以其配偶丙为受益人。惟甲于填写要保书时,系由业
  务员乙代为填写及勾选。乙为业绩考量,并未将甲陈述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之事项
  据实填写。A公司遂于民国 100年6月10日通过核保,并于同日与甲订立上开保险
  契约。其后甲于民国 102年5月1日时,与友人打篮球带球上篮时,不幸与丁碰撞
  跌倒,虽甲之手脚仅有轻微擦伤,却因而导致心脏病发,送医不治死亡。试问:若
  丙向A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时,A公司一则主张甲隐匿重要事项,A公司已依法解
  除保险契约,爰拒绝给付人寿险之身故保险金;二则主张甲并非意外死亡,拒绝给
  付意外伤害险之死亡保险金,有无理由?反之,若丙主张甲之死亡系有多数原因竞
  合,应以有利于被保险人之方式解释之,故A公司至少应给付意外伤害险之死亡保
  险金,是否有理? (25%)
不得参阅任何资料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