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所讨论的各种自由,其背后应该是某种的价值观,以及支持此种价值观的力量,
当人类各自的自由交集在一起时,背后的力量就会出现相互抵抗,这样在生活中是
很常见的(例:有些国家禁止吸食大麻,所以那边的人没有吸食大麻的自由,但是有些
国家允许吸食大麻,那边的人就有吸食大麻的自由,禁止吸食大麻的国家,你可以透过
各种力量去使他开放,如武装推翻政权,公民投票或是国会表决等等)
其实这样看来人类所谓的自由似乎都是建立在所谓的主流群体的力量,而基督徒的自由是神
所划定的(只是从神来看,除了祂选定的人外,我们只有犯罪的自由),那神的力量有多大呢?
若以功率来看的话神功率超越我所想像的一切,因为祂说有就有,我没办法只靠一张嘴从无
中生出万有,我的嘴巴只会喇赛而已,既然神的力量无边无际,那么敬畏祂在圣经中所吩咐
我们一切要做的事情难道不应放在认何我们人类所谓的自由的前面吗?
以下是有名的威斯敏斯特信条,简洁地描述了基督徒的价值观,以下列出几条:
第一章 论圣经
一、本性之光与创造护理之工,虽彰显神的善良、智慧和权能,叫人无可推诿;但都不足
以将得救所必须的,有 关神及其旨意的知识赐予人。所以神愿意多次多方将自己启示给
瓷的教会,并向教会宣布瓷的旨意;以后,为了更加保守并传扬 真理的缘故,而且为了更坚立教会
,安慰教会,扺挡肉体的败坏,并撒但与世界的恶意起见,遂将全部启示笔之于书。于是
,神 先前向瓷百姓启示自己旨意的方法已经停止,故圣经成为我们最 必要的。
二、在圣经,或笔之于书的神言的名义下,包括旧新约全书,即旧约三十九卷,新约二十
七卷(书名于此从略)。这些书都是出于神的默示,为信仰与生活的准则。
三、一般称为伪经(Apocrypha)的各卷,既非出于神的默感,所以不属圣经正典,因此
(伪经)在神的教会中没有权威,只能当作其他属人的著作看待或使用之。
四、应受信服的圣经权威,不在乎任何人或教会的见証,乃完全在乎神(瓷是真理的本身
)是圣经的著者。因为圣经是神的话,所以当为我们接受。
五、我们可能受教会所作之见証的感动与影响,因而对圣经有高度敬畏的尊重。圣经主题
属天的性质,教义的效力,文体的庄严,各部的符合,全体的目的(将一切的荣耀都归给
神),人类唯一得救之道充分的显示,和其他许多无比的优秀点,以及全体的完整,都足以証明圣
经本身为神言的証据。虽然如此,我们所以十分接纳并确实相信圣经之无谬的真理性与属
神的权威,乃是由于圣灵内在之工,借着并同著神的话在我们心中所作的见証。
六、凡神关于瓷自己的荣耀,人的得救,信仰与生活一切所必须之事的全备旨意,都明明
记载在圣经内,或从圣经中推出正当的与必然的结论;所以无论何时,不可借着圣灵的新
启示,或凭人的遗传,给圣经再加上什么12。虽然如此,但我们承认为了明
了圣经中所启示的得救知识,圣灵的内在光照是必须的;并且承认有些关于敬拜神,和教
会行政的某些详情,因与人类行为和人类社会是相关的,故亦可凭人的经验和基督徒的智
慧来规定,但必须时常遵照圣经的一般规则。
七、圣经中所有的事本不都一样清楚,对各人也不都同样明了;但为得救所必须知道,必
须相信,必须遵守的 那些事,在圣经的各处都有清楚的提示与论列,不但是学者,就是
不学无术的人,只要正当使用普通方法,都能得到适当的理解。
八、用希伯来文(是古时神选民的国语)所写的旧约,和用希利尼文(是新约时代各国最
通行的文字)所写的新约,都是受神直接的灵感,并且由于神特别的照顾与护理,历经世
代,保守纯正,所以是可靠的;因此一切有关宗教的争辩??教会终当以圣
经为最高裁判者。但因神的众百姓并不都通晓这些圣 经原文,而且他们对圣经有权利与
兴味,并以敬畏神的心,听神吩咐去诵读和考查圣经;所以凡圣经所到之地,都应译成各
国 的通行语,使神的话丰丰富富地存在各人心里,令他们可以用讨神喜悦的方式去敬拜,并借着圣经的
忍耐和安慰可以得着盼望。
九、解释圣经的无谬规则就是圣经本身(以经解经)。所以对圣经哪一部分的真正和圆满
意义发生疑问时(该意义不能有多种,只有一个),就当用他处较为更明了的经文,借以
查究和明了其真义。
十、决定宗教上的一切争论,审查教会会议的一切决议,古代著者的意见,世人的教训和
私人的灵感,都当以在圣经中说话的圣灵为最高裁判者,而且对其判决拳拳服膺。
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罪恶和刑罚
一、我们的始祖,因被撒但的狡智与试探所诱惑,就吃了禁果而犯罪。然而神愿意按照瓷
的智慧与圣洁的计划,为了配合自己的荣耀,就准许他们(所犯的)这个罪。
二、因此罪使他们从原始之义,并与神的交往上堕落了,于是死在罪中,并且灵魂和身体
的一切才能与各部分都完全玷污了。
三、始祖既为全人类的根源,此罪的孽就归给他们的后裔,并且在罪中之死与败坏的天性
,就遗传给他们所生出的子孙。
四、从这个原始的败坏中,生出一切的现行过犯(即本身所犯的罪);由于此败坏性,我
们对一切的善全然避忌,无能为力,且反对之,完全倾向邪恶。
五、此种天性的败坏,在今生的时候,仍存留在那些已蒙重生之人的里面。此败坏性虽然
借着基督得赦免,而被克服,但其本身并它所有的活动实在是罪。
六、凡是罪(不拘原罪抑或本罪)就干犯神公义的律法,也是违背神的律法,在其本性上
就将罪责归给罪人,为了这个缘故就遭受神的忿怒,与律法的咒诅,如此服在死权之下,
受精神的、暂时的,与永远的一切痛苦。
第九章 论自由意志
一、神把本性的自由赋予人的意志,这意志既不受强迫趋向善恶,也不受本性绝对的必然
所决定的去行善或作恶。
二、人在无罪的状态中,有自由与能力行善,并行神所喜悦的事,但那所有性是可变的,
所以他可能从那状态中堕落。
三、人由于堕落在有罪的状态中,已经完全丧失一切行任何关乎得救的属灵善事之意志力
;所以他既是一属血气的人,与善完全相反,又死在罪中,就不能凭自己的能力去改变自
己的心,或预备改变自己的心。
四、当神使罪人改心并把他迁移至恩典状态中时,神就把他从罪恶本性的捆绑中解放出来
,并惟独借着瓷的恩典,使他有行属灵善事的意志与能力;但因为他尚有残余的败坏,
所以他既不完全,也不专一立志向善,他也立志向恶。
五、惟独在荣耀状态中,人的意志才能有完全与不可改变的自由,以致向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