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宗教团体法》制定程序之缺失

楼主: tvfan (tvfan)   2017-08-02 09:38:30
hiuri
事实不会因为您一直散播谣言就改变喔
反而会有反效果令人好奇散播谣言的团体还是佛教徒吗???
宗教团体法内政部已经说明好几次
散播谣言团体也很清楚,hiuri也很清楚
KMT时期一读通过,DPP为了广纳民意退回,从新草案开始跑
明知道状况下一直散播谣言...???
而且宗教团体法草案已经跑了20多年,怎会不清楚???
20多年下来散播谣言的团体都已经壮大,没时间清楚???
宗教团体法草案历经佛教诸山长老出面确认过
法鼓山,佛光山等等都有参与
宗教团体法此次也有专家例如参予的中华佛寺协会林蓉芝
也开了数场的说明会
参与法师佛教团体多不可数
几乎场场都坐满法师
另外
对于这些谣言,只会造成佛教内撕裂,
hiuri如果您要持续散播已知谣言,是相当不妥的事情
※ 引述《hiuri (K)》之铭言:
: 信仰自由系宪法第13条人民之基本权利,其内涵分为内心信仰之自由
: (个人宇宙观、思想等)及宗教自主权(宗教组织权),且我国继受母法
: 国家德国视宗教信仰为宪法保留之事项,旨在保护传统教会之自主性
: 与政治的分离。
: 迩来内政部如火如荼地举办说明会,说明新草案《宗教团体法》,旨
: 在保护宗教自由得以发展及避免政治之介入,我国也推出宗教团体法
: 草案,冀望能让寺庙取得宗教法人之地位以保护宗教自由,然而真的
: 如此吗?以下就宗教团体法于制定上之缺失,兹分析如下:
: 程序上:
: 正当行政程序意旨政府机关所为行为应公正之程序进行,方符合法治
: 国原则下合法之国家权力行使,达到保障人民权利之高鹄。本项逐一
: 探讨《宗教团体法》草案拟定之程序合法性。
: 宗教团体法由内政部及其所属“宗教咨询委员会”共同开会制定,然
: 其中程序存在许多瑕疵;兹摘述如下:
: 壹、组织面
: 一、缺乏专家参与:宗教自由为宪法第内政部于制定宗教团体法草案(
: 以下简称草案)之间,所属宗教委员会之委员及相关内部单位之参与
: 人员多半不具备宗教相关法学之人士,此举将不能依其宗教团体之现
: 情合宜立法,而为高密度之规范,将过度干涉人民信仰之自由;嗣后
: 亦未相关宪法法学之专家违宪审查,导致许多条文有违宪之疑虑。
: 二、代表性不足:依行政程序法第2条之规定:“行政行为应遵循公开
: 、公正、民主之方式贵部遴选之宗教委员会委员仅以少数宗教团体代
: 表,委任其内部单位之委员,并召开会议制定影响多数宗教团体之利
: 益或徒增义务、限制,实则违反行政程序法民主之原则。
: 三、资讯不公开:政府资讯公开法第六条:“人民权益攸关之施政、措
: 施及其他资讯以主动公开为原则,并以适时方法为之。”,同法第18
: 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政府机关意思决定前,内部单位之拟稿及
: 准备作业应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但对公益有必要,得公开之。”宗
: 教自由为宪法所保障之基本权利,亦为稳定社会之安定之力量,系争
: 相关宗教人士及全体人民信仰之利益,应公开制定草案之准备程序及
: 宗教委员会名册,方符合正当行政程序之要求。惟内政部于准备制定
: 宗教团体法之制定相关资料及委员名册不公开,实与正当程序中资讯
: 公开之原则相悖,为不公正之程序行为。
: 贰、制定理由面
: 一、行政行为明确性:按行政程序法第5条:“行政行为应明确。”其
: 原则包含可理解(一般人民可理解法律之内容)、可预见(受规范者遇
: 见何种行为应遵守及限制及行为可罚性等)、可审查之内容(法官可
: 以系属具体之案件,加以附带审查法之合法性)。内政部于制定该草
: 案,仅以含糊不明确之理由“回应社会各界要求、社会观感等”为制
: 定之依据,虽一般人民可理解其理由,惟规范之范围及依据不明确,
: 违逆行政行为明确性之原则(释636参照)
: 二、授权明确性: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
: 拘束。”授权明确性为一般法律原则,旨在要求行政机关所为之行政
: 行为须有法律授权,法律为民意之基础,行政机关于制定相关法规应
: 尊重法律并由其授权,内政部以“回应社会各界要求”、“社会观感
: ”之抽象理由制定草案,限制人民宪法上基本权利,已逾越授权明确
: 性之内涵。
: 结语:
: 程序正义于现今为宪法法治国原则下所重视之原则,特别在近
: 来几次社会运动下更加为人民所看重。正所谓“程序不法,实体不究
: ”,政府之行为所进行之程序有所缺失及不法,实体连带受到影响,
: 成为违法之实体作用;经由《宗教团体法》草案之制定及宗教界强烈
: 之反弹,当今政府当省思宗教立法之必要性及程序合法性。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8-02 10:04:00
希望大家用自己的方式去深入理解 不要被这些激进言词左右
作者: hywu (hywu)   2017-08-02 10:35:00
“也开了数场的说明会。参与法师佛教团体多不可数。几乎场场都坐满法师”? 可否请教是哪份文件或会议? 谢谢。
作者: minizuko (等待风的宁静)   2017-08-02 10:39:00
其实h大算是有过滤过文章了 外面一堆反对文 目的就是想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8-02 10:40:00
带风向
作者: minizuko (等待风的宁静)   2017-08-02 10:42:00
利用无知信徒 搞蓝绿斗争 所以激进言论 指的对象错误囉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8-02 11:39:00
作者: hywu (hywu)   2017-08-02 12:56:00
“宗教团体法草案历经佛教诸山长老出面确认过”:是怎么个确认法?“法鼓山,佛光山等等都有参与”:哪里有文件或会议指名?“宗教团体法此次也有专家例如参予的中华佛寺协会林蓉芝”:林蓉芝是个居士,她也是当初的六人之一。不是要请出家师父参与会比较合理吗? 居士比师父有代表性? 这个法是管师父,不是管居士吧?“因为还是草案仍有不足的地方,有些定义真的要说清楚”:既然有不足与定义不明情况,导致个人解读不同,各说各话。那你们凭什么就说别人造谣?到底是谁在伤害佛教? 是佛教徒? 还是非佛教徒?还是平常没在佛版po文,现在趁机跑来乱一下,打佛教的路人?我不知道您是否为居士,若是,可否请您对出家师父尊重一点,居士直称出家师父法号,妥吗?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8-02 13:34:00
作者: hywu (hywu)   2017-08-02 13:35:00
谢谢您! 我只是个小小居士。我想这些法师们应该都知道状况,应该都知道监督寺庙条例与目前宗教团体法草案的不同处。我只是个居士,对于法师们的行动言论没意见,我也没这个能力去决定应该要退回草案,回到监督寺庙条例,还是有其他的修法
作者: Kermei (one)   2017-08-02 13:47:00
对于某些坚持黑箱的法师而言,返回监督寺庙条例正得其所哉
作者: crise22 (逗点)   2017-08-02 23:53:00
https://goo.gl/sHUVtR 这是内政部对宗教团体法的澄清为什么某些人会抗议,只是因为"继承方式"已经变了回归大丛林吧~不然想要"自修"请学南传..住在大自然里寻求解脱何必执著世间法律,天人供养都来不及了佛法兴盛要四众弟子,互相了解很难吗?国家保障何须对立维系多年寺务的运作,财务报告、寺务开会.等等 是基本寺务运作让众生安心,也是一种布施。此新法比旧法更好,不懂抗议者的点在哪?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8-03 08:12:00
我是觉得第四条对专属性名称的规范用词可以在明确点啦再没想到会有不少人误以为说明中提到的类天主教是指基督宗教可以脱离法规管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