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请响应阻止宗教法立案

楼主: datoguo (大头仔)   2017-07-19 18:22:06
我再回一下这一篇,清楚说明一下。
※ 引述《sheng530220 (孤乡人)》之铭言:
: 话说既然是宗教团体法,为什么此法只针对佛寺宫庙?
: 而不见对于教堂、清真寺等的管理? 佛教徒你有注意到吗?
: 对于目前大部份佛教界反对立法的原因
你被洗脑与误导了。
《宗教团体法》第 4 条对于“宗教法人”之名称规范,说明就包含天主教了。
其说明有一条如下:

基于尊重天主教法典教会圣统制所规范‘只有教会最高权力能成立个别教会’,
及考量我国与教廷邦谊,对于类天主教之国际性宗教,
爰于第四项明定依条约、协定或其他法令规定,
宗教别之文字具有专属性者,应经专属权利人之同意。

第 4 条说明的部份,明确说明关于天主教教会的宗教法人名称问题。
以及第 32 条说明:

因寺庙、教堂宗教建筑物有其特殊性,倘解散后归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后续处理上,不论以公产管理法规出租、标售、拆除,
或编列预算维持现况、或委托其他宗教团体管理,均有执行上困难或适法性问题。
爰透过合并土地增值税记存方式,让无人力或财力维持之寺庙、教堂宗教建筑物,
经依本法合并后,评估确无维持该寺庙、教堂宗教建筑物需要,得以宗教自发性方式,
处理寺庙、教堂宗教建筑物问题,让土地得作为其他社福等目的使用,
或出售作为其他用途使用,以避免日后归主管机关后,
处理该寺庙、教堂宗教建筑物需负担之处理费用。

此说明明确解释宗教团体解散后,寺庙、教堂的处置辨法。
注意“教堂”两个字。
此法案规范范围非常明确包含了所谓“教堂”。
你一定没去参加内政部《宗教团体法》座谈会,
没去的话至少看一下座谈会记录。
很多佛教、基督教与天主教团体都有去,
其中基督教与天主教团体也有询问他们之后依据《宗教团体法》转宗教法人后的问题....
《宗教团体法》很明确也是有包含其他宗教的。
: 我目前看了看,下面这份资料,是比较能够反应现况。
(中间恕删)
: 【宗教团体法草案之评析】-【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
你的文章其他地方,我在前文已有回复,但有一个地方我要特别说明清楚。
这一篇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国民党智库)的文章有些问题。
: 此文并刊登于【人权会讯】,第119期,2016年1月份
: 作者: 陈清秀 ( 2016年2月2日 08:30)
: 关键字:宗教团体法 人民团体法 宗教自由
: (引用此专业文的下半部份,并在局部重要关键字增加【】,主要目的是以利阅读及理解,作者只要提及【恐有违宪之虞】之类的客气措词,大概都算是草案涉及违宪之处,还不是处处都有写上类似措词)
: 详细全文超联结:
: http://www.npf.org.tw/2/15686
《宗教团体法草案之评析》本文说:

(三)财务资讯强制公开,容易造成宗教营运困扰
现行草案第25条规定宗教法人办理宗教活动对外募集财物时原则上应强制公开其财务收
支状况[14]。此一强制资讯公开作法,恐【不利于】【宗教法人】之【营运安全】,且
有违【比例原则】。
此部分似可参考日本立法例之作法。日本宗教法人法第25条第3项规定宗教法人之信徒
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得申请阅览有关帐簿书类等资料。并未强制宗教团体应公开其财务
资讯。

真的有看过法案吗?
事实上《宗教团体法》草案第 25 条:

第二十五条 宗教法人办理宗教活动对外募集财物, 其收支报告与提供宗教活动款项
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额或内容清册, 应于该次宗教活动结束后之次日起三十日内,
选择下列公开征信方式之ㄧ为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一、刊登于所属网站或发行之刊物。
二、刊登于新闻纸。
三、陈列于第六条规定之场所,提供查询。
前项提供宗教活动款项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额或内容清册,提供者事先以书面表示反对;
或公开将妨碍或严重影响宗教法人运作,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不公开。

它的说明如下:
“二、第二项明定关于提供宗教活动款项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额或内容清册,倘提供者
事先以书面表示反对;或公开将妨碍或严重影响宗教法人运作,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
得不予公开。”
其实目前大部份山头道场、宫庙公布捐款收支情况,早已行之有年了,
大部份更是大方刊在刊物最后面。
这一条只是把现有大部份山头道场、宫庙作法法制化而已。
哪里有会营运困难了?
如果捐款都有妥善运用,行的正坐得端,有什么好怕的?
很多山头道场、宫庙也大方在自己刊物公布捐款收支情况,也活的好好的。
第 25 条给你 3 个选择,
其中第 3 选择规范收支报告陈列于第 6 条所规范之场所,
如果真的有去看第 6 条,所谓场所是负责人自行指定,它说明很明确是在说:

明定宗教法人运作之登记文件、财产管理及组织运作等重要文件,
应置放于主事务所或负责人指定之场所保存,
当有职务交接、宗教法人合并、解散或其他争议等情事,
作为凭办佐证、厘清权责及定争止纷之依据。

也就是要你自己找个场所保存收支文件备查而已,
而且所谓场所还是由负责人自行指定(这已是不公开了)。
而且,第 25 条也很明确规范如果不方便,也可以不公开。
注意:《宗教团体法》第 25 条非常明确明订也可以不公开。
讲来讲去,大部份还是钱的问题,呵呵呵。
作者: sennorikyu (わびさび)   2017-07-19 21:00:00
这篇说的好。陈就是这样。说实在这法规范密度并不高,再加上执行面其实成效有限。还不论地方立法要时间,宗俗是有多少人能做这么多事
作者: Mian1997 (免)   2017-07-20 00:27:00
赶快把那些养小鬼害人跟敛财的私人宫庙抓一抓,其他我都无所谓
作者: enoch1217 (夜)   2017-07-21 08: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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