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依照劳基法,他的执勤时间的确就超过正常工时八小时了。
航空器飞航作业管理规则跟劳基法,到底孰轻孰重
AOR只是规则,却超越劳基法的强行规定,不是很怪异吗?
※ 引述《iyyaaa (梦想实现的开端...)》之铭言:
: 不多说我们直接看法规 (有部分是讲国际线的我就删掉了)
: 第三十七条 飞航组员之飞航时间限度如下:
: ㄧ、标准飞航组员之飞航时间限度如下:
: (ㄧ)连续二十四小时内,国内航线其飞航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于执勤完毕后
: 应给予连续十小时以上之休息。
: 飞航时间:指为计算执行飞航任务及登录飞航时间限度之时间
: 飞机:指为起飞目的,开始移动时起至着陆后停止移动时止之时间。
: 标准飞航组员:指于航空器飞航时,应包括正驾驶员及副驾驶员各一员,
: 或正驾驶员、副驾驶员及飞航机械员各一员,
: 或按各机型之飞航手册规定之最低飞航组员。
: 所以飞航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是指所有航班的关舱后推开始+落地靠档后的时间
: 四腿金门完全不会超时 =____=
: 第三十八条 飞航组员之飞航执勤期间限度如下:
: 标准飞航组员:国内航线一次可连续执勤十二小时,国际航线一次可连续执
: 勤十四小时;如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混合派遣时,其飞航执
: 勤期间限度依国际航线之规定。
: 飞航执勤期间:指组员自报到开始起算至完成所有飞航任务,飞机停止
: 移动或直升机旋翼停止旋转之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