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L_LifePlan smart1988 判决不当

楼主: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6 20:00:05
※ 引述《ra065311 (萧云)》之铭言:
: 不好意思拖了点时间才来回应。
不好意思请问阁下您是?有人在等您回应吗?
想请教阁下发文前有看板规吗?
d. 非当事人或是组长特例要求说明者,禁止发文,违者水桶两周并砍除文章。
: 私倒想请教阁下是如何认定板主亦或小组长有灭证的问题?
如何认定呢?
从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来认定会有灭证的问题
(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一定会有罪喔)
请问您请教过律师刑法165条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吗?
等您先去学完这个
我们再就要件构成与否来讨论
而不是自己臆测一堆使用者该如何,版主该如何,警方该如何,检察官该如何
然后就说“应不构成刑165”,好吗?
: 使用者提出告诉与否、板主删除文章是两回事。
使用者提出告诉与否,和刑165的客观要件构成是否有关?
版主删除文章,是在不知道是刑事案件证据,和已经知道是刑事案件证据时
在刑165的客观与主观构成要件的差异为何?
不从这里讨论
只空泛的说两回事
我不知如何和您讨论起耶
: 看板上有不当文章,板主有权将其删除,这是站方赋予板主的权限。
请问您知道有人把家里的电话转接器拔掉,放进衣柜,就被判刑165有罪吗?
难道一个人连自己移动家里的东西的权利都没有吗?
屋主有权利清理自家吧?那请问屋主若知道家中有一把刑案凶刀
有权将他丢进垃圾车搅碎,然说这是法律赋予屋主的权限吗?
这当中的区别若阁下不知道,可以去寻求强一点的律师咨询,以下
: 若使用者欲对文章发表人或相关人士提出告诉,应自行提出证据。
: 提告人可于文章被删除前,将文章转寄至信箱,再截图或于报案时借
: 用或自备电脑,登入PTT帐号进入信箱,供承办员警阅览证据。
: 或可直接进入该文章所在看板,直接让承办员警阅览该文。
: 若文章已被删除,提告人可要求板主协助将资源回收筒文章寄回提告
: 人信箱,后续如上述。
: 警方在阅览过相关证据后,自会有保存证据的方法。
一切都理所当然的自己以为会有方法
警方自会有保存证据的方法?
可见阁下对侦查实际状况不了解吧?
我见得也不多,但就我微薄的个人经验告诉阁下
警方连去连线确认证据的正确与否都没做
更遑论自会有保存证据的方法了
连检察官都不如阁下所想像,自会有保存证据的方法。
举个实例给你
我有个朋友A告B开分身犯罪,提出了网络截图打印下来B和C,D相近时间同IP的证据
阁下想必认为检察官自会有保存证据的方法,A原本也这么认为
但是B出庭后,C,D二个帐号就删除了
检察官案子拖了半年才起诉
起诉后,法院审理B翻供说C,D不是他
检察官没有保存任何其他证据
法院去调C,D的连线纪录
被网站回复“查无连线纪录”“查无使用者纪录”
就算同IP已经拍照存证了,就算B侦查中也承认了
法院就是认定证据不足以确定C,D必然是B
这就是实际会遇到的状况
如果需要判决书案号,我也可以提供
上一次当,学一次乖
如果重来一次,在侦查阶段,A就会先通知网站管理者
这些纪录已经是刑事案件证据
就算当事人要求删除,也不能删除
否则恐犯刑法165条湮灭证据罪
正常而言,C,D帐号的持有者
有权要求网站删除所有他的资料吧?
而这时网站管理者,在不知这是刑事案件证据时,当然可以删除
但当知道这些注册和连线纪录都已经是刑事案件证据时
若还依C,D帐号使用者要求删除这些资料,会不会触犯湮灭证据罪呢?
这个问题如果阁下想不懂,请自行找律师咨询,以上
作者: 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   2014-09-22 16:26:00
你又是什么当事人了?! 你是保险版工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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