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L_LifePlan smart1988 判决不当

楼主: ra065311 (萧云)   2014-09-16 14:14:05
※ 引述《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之铭言:
: 小组长您不仔细看看法条吗?
: 刑法 第165条
: 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者,处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看清楚了吗?
: 变造、隐匿也同样犯刑法第165条喔
: 你以为将刑事证据删除,
: 放到特定人才看得到,且并非永久保存的所谓资源回收桶
: 版主还要去侦查庭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湮灭刑事证据
: 而这时也证明了自己“隐匿”刑事证据
: 请问这时候小组长smart1988你敢对版主打包票?
: 版主被侦办隐匿刑事证据时,
: 您愿意出庭顶下来是您强制要求(教唆)这么做的吗?
: 同样的,修改文章也是一样
: 在地检署和法院提出“文章内容异动纪录”
: 刚好成为自己“变造”刑事案件证据的罪证
: 请问这时候小组长smart1988你敢对版主打包票?
: 版主被侦办变造刑事证据时,
: 您愿意出庭顶下来是您强制要求(教唆)这么做的吗?
: 你觉得版主应该承担因此必须出庭接受侦查?甚至被起诉的负担?
: 最惨还被判刑留下前科的人生?
: 只因您妄自认定没有灭证的问题?
: 您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版主犯罪的心里负担,和因此成为被告的精神压力?
: 希望您好生思量
不好意思拖了点时间才来回应。
私倒想请教阁下是如何认定板主亦或小组长有灭证的问题?
使用者提出告诉与否、板主删除文章是两回事。
看板上有不当文章,板主有权将其删除,这是站方赋予板主的权限。
若使用者欲对文章发表人或相关人士提出告诉,应自行提出证据。
提告人可于文章被删除前,将文章转寄至信箱,再截图或于报案时借
用或自备电脑,登入PTT帐号进入信箱,供承办员警阅览证据。
或可直接进入该文章所在看板,直接让承办员警阅览该文。
若文章已被删除,提告人可要求板主协助将资源回收筒文章寄回提告
人信箱,后续如上述。
警方在阅览过相关证据后,自会有保存证据的方法。
综上,板主将不当文章删除,或将其存放仅供特定人浏览区域,应不
构成刑165,使用者若欲提告需自行举证。
但若必要时,法庭得传唤板主出面作证,若板主拒不到案,可直接拘
提之,但并不会因此成为被告。
若阁下还有不明了之处,可自行向律师咨询,以上。
作者: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14-09-16 18:46:00
这点之前跟他提过了,然后一直跳针板主被告怎么办我觉得他是想反正被告大概不会输,就故意把资料继续曝露出来心里爽一下也好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6 19:08:00
还要跳针资料暴露啊?当事人自己早就借由名片档连结大肆公告姓名电话等个资。不知道一直在跳针个资的是怎么回事....
作者: 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   2014-09-22 16:57:00
建议你别浪费时间跟他纠缠,到我Blog来你就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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