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L_LifePlan smart1988 判决不当

楼主: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2 23:07:45
※ 引述《smart1988 (苍海一村民)》之铭言:
: 前组务 smart1988 答辩如下:
: 一、凡担任板主阶级以上者,皆有权进入辖内看板之资源回收桶捞取资料,
:   而资源回收桶之资料亦会保存最原始未修正过之内容、时间等,
:   即使板主砍除也能确认该文发文的时间、地点及内容,
:   因此除非站方强行将该文从资源回收桶内清除,否则无灭证之虞。
: 二、本人并未要求板主必须“删除”,判决文内提到
:   “请板主 wangseja 尽速处理该文,须将任何可受辨识之人名全数不可辨识化”
:   仅要求板主将 #1IOFp0CD (Insurance) 内所含之使用者 amateratha 全名马赛克,
:   当然,板主无权更改文章内容,因此判决文的意思是板主可以发信请原发文者执行,
:   而文章内容异动纪录会被批踢踢的“Panty & Stocking Browser System”所备份,
:   原始文章的档案都有留存,这也是板主级以上的使用者都知道的事情,
:   因此无灭证之虞。
小组长您不仔细看看法条吗?
刑法 第165条
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者,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看清楚了吗?
变造、隐匿也同样犯刑法第165条喔
你以为将刑事证据删除,
放到特定人才看得到,且并非永久保存的所谓资源回收桶
版主还要去侦查庭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湮灭刑事证据
而这时也证明了自己“隐匿”刑事证据
请问这时候小组长smart1988你敢对版主打包票?
版主被侦办隐匿刑事证据时,
您愿意出庭顶下来是您强制要求(教唆)这么做的吗?
同样的,修改文章也是一样
在地检署和法院提出“文章内容异动纪录”
刚好成为自己“变造”刑事案件证据的罪证
请问这时候小组长smart1988你敢对版主打包票?
版主被侦办变造刑事证据时,
您愿意出庭顶下来是您强制要求(教唆)这么做的吗?
你觉得版主应该承担因此必须出庭接受侦查?甚至被起诉的负担?
最惨还被判刑留下前科的人生?
只因您妄自认定没有灭证的问题?
您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版主犯罪的心里负担,和因此成为被告的精神压力?
希望您好生思量
作者: smart1988 (苍穹)   2014-09-12 23:43:00
如果当初您未使用公开判决书这种方式引起该人兴讼 又何来湮灭证据的问题? 再说,本人判决是依当下拥有之资讯进行审决 审决结果若与现实法律需求牴触 可视需求调整对该文的处置 您的指控仿佛是在告知本人该文已被检察官起诉后 本人却仍坚持该文需砍除的情况 问题是本人并未说过那样的话我会知道有刑事案件 是因为使用者 amateratha 有提到他针对您称呼他“XX德”还是“XX达”的提起诉讼他并没有说过 #1IOFp0CD 也被列入诉讼啊方才我业已确认过备份信件 您说的是对的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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