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L_LifePlan smart1988 判决不当

楼主: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1 22:32:22
没选择不受理
(检附之相关证据,请先行转录至组务板,再修改文章标题。)
8. 组务板检举、申诉案
(此项请先与小组长沟通)
申诉人:MrE
申诉之小组长:smart1988
申诉事由:
申诉并检举L_LifePlan小组长smart1988判决审理重大错误,且涉嫌触犯刑法与教唆他人
触犯刑法。请群组长裁示:
1.撤销该重大疏失且违反刑法之判决。
2.小组长失职情节重大至极,请群组长追溯给予撤职处分,并褫夺于本组内任职之权。
说明:
1.smart1988小组长处理L_LifePlan申诉案 #1K26ugJj (L_LifePlan) 不当。程序不符应
不受理的却受理,应详查的证据错误未详查,且快速做出和事实证据不符的重大处分的判
决,程序上显有重大瑕疵。
2.该案申诉人所转录和Leepofeng版主沟通信件,和姓名个资完全无关,小组长却在无相
关证据情况下,做出版主拒绝处理泄漏个资案之判决,显然调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3.另小组长由该申诉文确实已得知申诉之文章已是刑事案件证据,还以二位版主未删除
或修改该文章证据(做了就是湮灭或变造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触犯刑法165条 湮灭
证据罪。),惩处二位版主(因为版主不犯罪而处罚,可谓荒谬离谱)。并以判决要求
wangseja版主尽速“处理”该文(教唆湮灭或变造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触犯刑法
165条 湮灭证据罪。可谓荒谬离谱)。此判决内容涉及触犯刑法之犯罪行为及教唆犯罪行
为。显然有重大失职。
4.该申诉案审理程序充斥重大错误。且判决内容涉及触犯刑法,显然有重大违失。版主
若遵循此判决,即触犯刑法湮灭证据罪,且小组长也将触犯教唆此罪。版主若不遵循此判
决,又将会被组务处分撤职。显见此判决之荒谬离谱,请群组长明察,撤销此案判决。
5.这种草率审理侵犯当事人及版主权益,又涉及触犯刑法之失职,此等行径可谓荒谬离
谱,失职情节重大至极,请群组长追溯给予撤职处分,并褫夺于本组内任职之权。
刑法 第165条
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者,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刑法 第29条
教唆他人犯罪者,为教唆犯。
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
被教唆人虽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论。
但以所教唆之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者,为限。
小组长会看新闻学法律,附个新闻看看喔
苹果小学堂:乱丢刑事证物 恐犯湮灭证据罪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26/35175877/
也就是除了被告以外的任何人,不论是亲友、司法警察或其他身分,擅自销毁刑事证据,
都有触犯灭证罪的可能。
站长删文被告“湮灭证据”,地检署不起诉
http://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2&t=92264
连江地检署在不起诉处分书中指出,刑法第165条湮灭刑事证据罪是指刑事案件形成后,
而网管人员删文章的行为是在刑事案件形成之前,自然不符合刑法第165条的犯罪要件,
又查无被告刘家国有其他故意湮灭他人犯罪证据的犯行,应认其罪嫌不足,因此裁定不起
诉。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9-11 22:44:00
湮灭证据不成立的!就算他人删文 电磁记录仍可备查之
楼主: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1 22:49:00
你没看我在上一篇文章的推文?电磁纪录没依我们想像的保存著如果需要判决书案号,我可以提供给你参考,帐号纪录、连线纪录、甚至中华电信的行动上网申办人资料都说没纪录留存。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9-11 23:03:00
板主及直属小组长以上 都可以进入资源回收筒去翻调出的当然 这仅限于ptt上的情况
楼主: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1 23:08:00
我说的案子回复法院查无那些电磁纪录的就是PTT
作者: 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   2014-09-13 21:36:00
你这始作俑者还有脸上来抹黑造谣喔?!相关文章我早就拍照存证交给桃园地检署了,你在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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