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 Insurance版主wangseja无视小组判决

楼主: 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   2014-09-10 16:15:17
一、检举人ID:amateratha
二、被检举人ID:wangseja
三、检举事由:L-LifePlan前任小组长smart1988于9/4宣判,
MrE蓄意在Insurance版上恶意泄漏本人个资与辱骂本人‘朱阿达’之违法文章
文章代码(AID): #1IOFp0CD (Insurance) [ptt.cc]
wangseja需尽速将文章内所有可辨识的个资消除,
但直到今日,该文‘文风不动’,一字未改,此文已遭桃园地检署起诉,
wangseja拖延六天仍毫无作为,明显无视小组判决。
wangseja先前已经因为蓄意推托遭smart1988判处警告一支,
显然这样的惩处对他来说不痛不痒。
四、检附证据:
文章代码(AID): #1IOFp0CD (Insurance)
该文最后一次编辑是由抹黑造谣者MrE所编,时间是去年10/18!
smart1988的判决文
文章代码(AID): #1K26ugJj (L_LifePlan)
判决时间是9/4,距今已经六日。
作者: Nikonian (Nikonian)   2014-09-10 17:58:00
你有提诉讼?那他就不能灭证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0 18:03:00
推楼上,总算有个懂的出来说了,小组长要求版主犯湮灭证据罪不犯湮灭证据罪的,还要被撤职和警告,才真的是荒谬离谱至极
作者: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4-09-10 22:16:00
版主要保存证据,不一定只能把泄漏个资的文章留着给大家看,原文备份至精华区,锁住不让人看,很容易做的。要是有人露三点的照被外泄到PTT版,版主只能毫无作为,让被害人的裸照继续外泄,供人观赏?版主的说法,似是而非。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0 22:25:00
楼上你跟某个状况外的保险业务好像喔,现在可不是版主自己留存证据而已喔。而是已经是刑事案件证据。版主没有权利自己让证据湮灭,放在自己才看得到的精华区。否则到时检察官或法官要调查证据,难道版主愿意出庭作证?另外版主还要能证明精华区内留存的内容没有更动过,如果你是版主愿意担这些风险和罪名?还有被告发湮灭证据罪的风险。这是非告诉乃论罪,任何人都能告发喔,现在很多喜欢乱告的神经病,告不成也让你麻烦一堆。就算最后无罪,光几次侦查庭,一审,二审,再审,长途奔波还要请假加上交通费。不是每个版主都有空跟有病的人缠讼的好吗
作者: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4-09-10 23:31:00
把保存证据解释成湮灭证据?身为版主,选择明哲保身,无可厚非,但不要乱解释湮灭证据。依据个资法第2条,蒐集的定义,是指以任何方式取得个人资料。依据个资法第3条,当事人就其个人资料可以“请求删除”。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0 23:49:00
你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据个资法第3条请求法院删除公开判决书吗?我觉得好笑的是,你在这捍卫某人被法院公开的判决书上的姓名
作者: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4-09-10 23:54:00
PTT的板是法院?原PO要求的是PTT的板,不是法院,法院
作者: oca (nessun-dorma)   2014-09-10 23:55:00
bm 版有讨论过此话题 法务站长也有回答过站方立场
作者: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4-09-10 23:55:00
可以公开,不等于PTT就可以公开。
作者: oca (nessun-dorma)   2014-09-10 23:56:00
ptt 现在也已经有 LawsuitSug 专版讨论法律事务版主们平常养成习惯看 bm 版文章应该是基本义务吧!?
作者: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4-09-10 23:58:00
BM版是公开版面吗?全名是?法务站长的意思是?
作者: oca (nessun-dorma)   2014-09-10 23:59:00
保险版版主的真正问题应该是在于 #1IDO91V0 (L_LifePlan) 3-2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1 00:02:00
然后对这里群组长放任某人用连结公开他人非合法公开个资倒是
作者: oca (nessun-dorma)   2014-09-11 00:02:00
BM 版是版主们看的 user 要去 PttLaws 群组内找吧 (应该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1 00:03:00
一点意见也没有。要讲个资法,我刚好也看了一些,之前和金管会讨论过保险业务能否蒐集处理与利用通讯处中其他业务负责保户的保单收据宣传请问第20条看了吗?第一项 法律明文规定 看到了吗?刑法 第165条 是法律 你知道吗?第六条 第三项 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法学数据库公开的法院公开判决书属于上面那一项 知道吗?
作者: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4-09-11 00:31:00
http://goo.gl/YT3GT4 个资法 第六条 还没施行。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1 00:32:00
你以为还没施行是还不能利用例外的项目?是还不能限制好吗?
作者: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4-09-11 00:34:00
是没有第六条的意思。OK?!但仍是用一般个人资料的规定。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1 00:34:00
那第19条第3项 第20条第1项 看过了吗?
作者: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4-09-11 00:35:00
PTT版为非公务机关,可以看第19条。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1 00:35:00
你知道第6条是针对特定个资做更严格的限制吗?即使有第6条 法
作者: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4-09-11 00:36:00
有看到第19条的前提吗?“应有特定目的”....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1 00:37:00
院公开判决书也不受第6条限制。何况现在第6条还没施行,ok??
作者: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4-09-11 00:37:00
让别人在版面泄漏个资,符合PTT版面的应有特定目的吗?!法院是法院,PTT是PTT,前面说过了....前面那个连结就跟你说了,虽然第六条尚未施行,但仍适用一般个人资料的规定,而非公务机关要看第19条,清楚吗?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1 00:40:00
当事人自己提出判决书片段向版主检举另一个当事人,版主为厘清事实,要求另一当事人说明,另一当事人提出法院公开判决书全文作为证据,供版主判断检举案之用,没什么不合特定目的的https://www.ptt.cc/bbs/Lawyer/M.1289113737.A.158.html裁判书公开也是民众监督法院裁判是否公平、公正的机制。
作者: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4-09-11 00:47:00
http://goo.gl/7RdAi 特定目的是有规定、有定义的。版主、检举人、被检举人有啥特定目的?这三个大过法律?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1 00:49:00
还是让群组长来裁决吧,他要删就自己删,不要为难版主
作者: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4-09-11 00:50:00
都说了法院是法院、版友(PTT)是版友(PTT)了,还看不懂吗?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1 00:51:00
你也觉得你的认为大过刑法165条啊,你愿意担?
作者: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4-09-11 00:51:00
法院根据个资法第15条将判决书公开,不等于版友可以根据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1 00:52:00
法院公开判决书,就是民众可以公开讨论监督的。在PTT公开讨论
作者: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4-09-11 00:52:00
个资法第19条,把从法院蒐集来的个资,拿来PTT泄漏(利用)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1 00:53:00
公开的判决书完全不违法。不是你说的算。
作者: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4-09-11 00:54:00
。连保存证据,你都能解释成湮灭证据,还能说啥第165条?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1 00:54:00
https://www.ptt.cc/bbs/LAW/M.1357658574.A.ED4.html人家在Law版都讨论烂了,自己看吧,还个资法勒https://www.ptt.cc/bbs/LAW/M.1299716371.A.BD7.htmlhttps://www.ptt.cc/bbs/LAW/M.1409330895.A.BAF.html把文章证据删除,放在自己才能看到,且能编辑的精华区,对法官答辩说自己是“保存证据”?你以为法官会相信?
作者: eggyuttk (绝对㊣公-道-伯㊣公道)   2014-09-11 01:07:00
1.保全证据不是保存2.自然人正当利用算特殊目的特定目的 妈的我也打错字
作者: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14-09-11 20:58:00
MrE在强辞夺理,保全证据可用影像搭配站方留存资料即可完全不需要让文章继续曝尸给所有人观看,检方调查证据时亦是直接索取影像备份或与站方索取资料即可,而不是让检察官自己上网爬文。ask所提裸照即为良好例子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1 21:08:00
shamanlin没真的上过法院看过跟PTT有关的审理才会这么想吧举二个很扯的实例给你看看,法院审理证据没你想的这么简单第一个说明你说的影像备份与站方索取资料的不可行曾经有A告B开分身犯罪,影像留存证据证明当事人跟分身同IP结果检察官就把影像证据附上起诉。结果被告法庭才否认该犯罪法院向PTT调资料,PTT只回了查无使用者连线资料,法官认为光凭影像资料和被告翻供前的自白,不足以证明被告犯罪。而我们都理所当然认为会有的连线纪录,站方都回复查无纪录,法官就因此判决证据不足,被告该部份无罪。如果检察官得知是有人明知道已经进入刑事程序还删除这些连线纪录,会不会起诉灭证?第二个例子是告诉你很多检察官和法官根本不熟PTT,你跟版主保证可以删除文章证据放到精华区里面保全,法官检察官熟精华区的规则吗?精华区的文章版主能否编辑?到时若当事人否认有该文章或文章和原来不同。版主要出庭作证自己为何删除原文?作证标明版主编的精华区未经任何变造?法官和检察官一定相信?举例就是,曾有个C写了一篇文章说明,里面提到D(假设名字是林蒏并),文章发表时附上的签名档是自己写的创作-小王的故事里面写“林小王OOXX......”,结果D跑去提告C的文章诽谤他。遇到一个不认真详查真相的检察事务官,虽然看得出C的文章都是根据事实提出合理评论意见,诽谤不起诉。But.....就是这个but检察事务官看到了“林小王”这个名字,就说“你明明是在骂林蒏并当小王,小王意思是辱骂别人是第三者!”C当庭就跟该事务官清楚说明,那是自己创作的签名档,签名档内的“林小王”只是故事主角的名字,不是骂林蒏并当小王,解释完他觉得应该很清楚了。检察官也可以和PTT调资料,不会误认签名档是本文。后来检察事务官和检察官后续传唤也没在继续问这个“林小王”几个月后,C居然收到起诉书,说明诽谤不成立,但是C在文章里用“林小王”称呼“林蒏并”,所以要起诉C公然侮辱。很扯是吧?ptt的使用者都应该知道签名档,用签名档宣传自己写的故事也是完全合法合规定。但是状况外的检察官和检察事务官就是认定签名档和本文连在一起,本文有“朱蒏并”签名档有““林蒏并”(输入错误)林小王”就是在骂林蒏并是小王,是第三者,就是公然侮辱起诉结果C还要出刑事庭,和法官仔细说明什么是签名档,也不知道法官懂不懂PTT,就算懂好了,一审判无罪,D一定会继续上诉到底就算最后的最后证明了C无罪。几次长途侦查庭,刑事准备庭言词辩论庭,一审加二审。就只是因为检察事务官不懂签名档是什么好几次请假出庭,交通费,更甚者要请律师说明清楚,这些损失没经历过得人不会理解。所以可以说得很轻松简单是吧?觉得删掉刑事证据,有拍照就没事的,觉得编入精华区就没事的你们要替版主负责吗?版主要是被侦办灭证罪,所有要请假出庭损失、交通损失、请律师费用,你们要帮版主全部负担吗?甚至生活中受到其他骚扰(有些更恶劣的人告你不成,还会利用告你得到的你的诸多个资,写黑函抹黑你,或是骚扰你家人)你要负责?
楼主: 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   2014-09-13 21:37:00
楼上讲的不就是你实际上对我父亲做过的事吗?!
作者: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14-09-14 22:31:00
MrE你还在凹啊,我的说法有几十年律师的背书了删除连线记录跟从公开版面移至他处避免资料继续暴露这是完全不同的事情,你硬扯成同一件事即知蓄意混淆用意更别提你自己都说检察官搞不好不懂PTT,你还梦想把证据留在公开版面让检察官上来自己看?废话一堆不如你先来解答一下为什么这几年有人裸照被流出,而砍掉文章的各大论坛站方为什么都没被告好了这种对法律胡乱解释欺骗板主以达自己目的的行为很糟糕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4 22:41:00
哪个事务所的哪个律师背书啊?说出来笑一下律师背书要签保证书吗?板主被侦办出庭应讯所有的损失该事务务所赔几倍?加上免费律师诉讼?输了的易科罚金赔几倍?赔几。百倍可以补偿被律师骗了而犯罪留下的前科?不敢签这种保证
作者: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14-09-14 22:46:00
我很清楚你在bullshit,你现在继续凹一堆是想唬谁?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4 22:47:00
书的律师背书在我看来完全没价值,嘴泡而已。我有个保险业务
作者: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14-09-14 22:47:00
所以你决定继续嘴砲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4 22:48:00
朋友也是找了律师背书他骂人的文章绝对不犯罪,所以他继续犯结果一审委任该律师,结果判罚金。二审继续委任,结果判拘役后续继续犯的二件又起诉中,他还是相信律师的背书,惨不惨?
作者: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14-09-14 22:52:00
你这例子跟现在的事情根本无关,稻草人论证用完没?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4 22:53:00
而背书的律师呢?委任费赚饱饱。被这样的律师背书骗了,而去放心做出被告,甚至被判刑的受骗者,觉得这种行为糟不糟糕?而裸照被流出,板主早就该砍了。还没告诉进入刑事案件程序前还不是刑事案件证据,当然没有灭证问题,这我前面文章贴过连结文章。你根本没看对吧?所以你也不知道真的有站主砍文被告过灭证。只因为是在形成刑案前所以不起诉,还是要出侦查庭你是那位背书的律师吗?如果是的话,先回去读书好吗?很多版主删文不会犯灭证罪,主要是二个原因。1.删文时还未成为刑案2.板主删文时不知已成为刑案证据,因为不具主观犯意。而本案板主已经都知道是刑案证据了,还去变造隐匿,难谓无犯意。有没有罪是看法官。不过出庭解释是跑不掉的。只因为相信匿名帐号说说的律师背书。谁来为他们讼累甚至前科负责?律师要背书,也该让大家知道是哪位律师吧?愿意打包票不会被侦办?不会有罪?听信律师背书而被侦办赔多少?有罪赔多少?不敢保证赔,甚至不敢公布哪位律师的律师背书,是?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