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1. 判决公告文

楼主: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1 22:38:34
※ [本文转录自 L_LifePlan 看板 #1K26ugJj ]
作者: smart1988 (苍海一村民) 看板: L_LifePlan
标题: [公告] Insurance板个资案处理暨板主职务真除
时间: Thu Sep 4 21:50:31 2014
查个资法实际判例:
“张贴住户不起诉书 主委泄个资判拘赔1万”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73375
内文略。
“法务部个人资料保护法讨论专区”
https://www.facebook.com/pipa.moj.gov.tw/posts/384783178299587
依法院组织法第83条规定,各级法院及分院应定期出版公报或以其他适当方式,
公开裁判书。而所谓之公开,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份证统一
编号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是以,由司法院法学数据库下载之判决,
如有个人姓名未被去识别化,在进行判决分析讨论及公开时,如亦无将其资料
作去识别化,因上开资料系属已合法公开之资料,故无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之
规定。惟具体个案上,于利用时仍应尊重当事人之权益(个资法第5条规定参照)。
另查个资法条文:
第6条
有关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之个人资料,不得蒐集、
处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规定。
(略)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第19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处理,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
有特定目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
(略)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略)
五、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六、与公共利益有关。
第20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于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为增进公共利益。
三、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
四、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
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后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
人。
六、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综合以上,可判定非公务机关人员(如批踢踢一般使用者)无公开他人判决书之权利,
即使为法院发出,可于网络上公开下载之判决书、(不)起诉书亦同。
另,判决文内容虽有被诉人之全名,却未提及其与申诉人 amateratha 之关系,
乃由第三者于板上公开判决文并说明该人全名即为申诉人 amateratha 本人,
至此两者方才有了连结。
查 #1INYMVKB (Insurance),使用者 MrE 说明分身一事为板主 Leepofeng 处理之,
然而使用者贴出判决文后,板主未多加审视即予放行,
经使用者 amateratha 检举后仍拒绝要求使用者 MrE 撤销该文或打上马赛克,
从 2013.10.18 放任使用者 amateratha 个资遭泄漏至今达逾 11 个月,
此等行径可谓荒谬。
板主 wangseja 虽非本案之承案板主,但仍具有保障使用者权益之义务。
查“PTT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第二编 违规行为
第一章 违规行为之范围及认定
第六条(违规行为之种类及内容)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包含下列行为:
一、看板违规行为:
(二)未经同意,于文章中公布他人之真实姓名、电话、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经本人
公开之个人资料。
组务判定板主 wangseja 失职,记警告一支,警告有效期一年。
板主 Leepofeng 为承案板主,未详加审视文章且拒绝处理个资泄漏之问题,即刻除职。
请板主 wangseja 尽速处理该文,须将任何可受辨识之人名全数不可辨识化,
避免使用者之权益继续受损。
smart1988 @ Life_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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